险资不能投资母基金?并不是!嵌套是否合规才是重点 投资保险的基金
从上图可知,保险资金和私募基金的具体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险私募: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特殊私募投资基金。险资有两种参与路径:(1)直接投资:具备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主体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主要依据保监发[2015]89号文和保监发[2014]13号文;(2)间接投资:不具备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需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组合类资管产品(及其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形式)来进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市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险资有两种参与路径:(1)直接投资:具备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主体可以直接进行投资,主要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参与;(2)间接投资:不具备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需通过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支持计划(及其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形式)来进行。
在具体合作标准(只要有保险资金[非自有资金]参与,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上,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投资股权管理办法》中的30亿资产管理规模(AUM)的限制;而创业投资基金则依照保监发[2014]101号文中的10亿创投资产管理规模(AUM)限制,但基金规模要求不超过5亿元等条件较为苛刻,致使实务中按101号文投资创投基金的情形特别少。
保险资管产品与私募基金
从日前媒体公布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相关细则有关内容来看,和私募基金相关的主要是组合类资管产品细则中规定组合类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保险私募产品(以下简称“保险私募”);股权投资计划细则中规定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私募股权基金”)。
一、分类方式和定性
从这一分类方式可以看出保险系将保险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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