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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银行业税收管理面临现状

2023-07-31 01:27:2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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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为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56号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作为受该政策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委托人/受益人
梳理信托计划资产
投资信托产生的相关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较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托计划资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其相关收益是否应税进行判定。
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投资人在梳理完成投资资产的涉税影响后,对于受增值税影响的信托计划资产需要予以关注。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对于信托合同条款的修订,尤其是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条款,并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权益。

信托计划管理人
法律文书梳理
梳理所有类别信托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合同;全面梳理信托计划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清单及沟通材料。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56号文实施后,为保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管理人需要就税负承担问题、计税原则确认问题和涉税资料交换问题与各方做好提前沟通。
新产品设计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净值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回报产品)设计不同的税负转嫁方式。另外,对于多层嵌套的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产品的投资结构以降低额外税负可能也是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梳理涉税资产
全面分析、梳理信托产品所持资产的类型和收益形式来明确其是否涉及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应税项目。部分较为特殊的资产收益安排,例如股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转让和回购、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对赌约定、收益互换等,其涉税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托产品管理人需要对产品增值税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梳理,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方案;梳理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记账方式;制定价税分离方案,修订估值操作手册。
系统改造
信托公司需对内部系统架构和数据进行评估,识别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确内部系统信息传递流程、连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改造以及测试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时切换到改造后的系统,在时间上较为紧迫,在此也建议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尽早开展。
就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在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还有许多政策待明确的事项。这不仅使得管理人在系统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在梳理资产后,就相关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落地
中介机构作为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第三方,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落地的全流程项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书审阅、涉税投资行为分析、会计核算方案建议、系统改造分析、新政策岗位设置及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协助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增值税改革的落地执行工作。
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对于信托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无疑给信托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信托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银行业税收管理面临现状

银行企业在税收遵从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不调整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间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会计制度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而银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主要集中在坏账损失的处理和各种准备金的提取,两者在成本费用扣除、准备金提取上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可能引发税收风险。
2.企业的税法知识更新不及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法也在动态发展,一些旧的税法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被作废,代之以一些新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办税人员没有及时关注或正确理解新税法的相关变化,继续沿用已经作废的法律法规或错误适用税法规定,便会造成一定的涉税风险。
3.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不到位
当前,银行企业大多没有设立相应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一方面,企业内部权责划分是否合理,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税务机关都难以监控到位。另一方面,银行企业普遍没有配备固定的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办税人员一般由会计人员兼任,而且变动比较频繁,增加了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培训的难度。

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日常管理有待加强
税收风险从日常表象上看往往不易被发现,而实际上可能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由于银行企业的专业性、特殊性,银行企业的某些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和要求会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差异。业务办理流程应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税务机关发布新的政策若相关后续工作未能跟进细化,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银行企业税收管理主要依靠审批制度,税收管理员每年忙于处理大量的呆帐、财产损失审批件,而且日常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相当一部分工作仍需人工去完成,因此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
2.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在税收管理中,常常需要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当前,由于缺少与工商部门的沟通方式,存在企业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未作税务登记的情况,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清的情况。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广州的银行企业一直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税收管理办法。在上述管理办法之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省、市的总机构无管辖权,无法准确掌握分支机构上报总机构的相关信息,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众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又“鞭长莫及”,导致分支机构的管理处于真空地带,存在广州税源流失的隐患。
3.税收数据管理应用有待丰富
银行企业的税务变更、申报纳税、优惠审批等日常涉税事项都产生大量的税收数据。管理员对税收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时,CTAIS的统计查询功却不能提供更有效的帮助。系统虽有监控税收收入等指标,但缺少自动的横向、纵向对比,自动查找异常情况和风险点,自动按各需求反馈监控分析结果等功能。管理员只能从CTAIS中导出原始数据,按照自己需求在EXCEL表里进行加工处理,再人工进行分析。

信托产品收益如何交税?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前,国家对信托产品的收益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13011028248,北京智圆财富财富一部总经理,姜先生,您可以详细询问一下。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的论文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
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
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
5、税负不公平
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与个人理财有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金融投资税收介绍
(1) 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存款在1999年1 1月1日以后孽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7年8月1 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购买股票的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含国债,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广得税:
11.个人炒多卖外汇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实践中暂不对其课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寿险利息所得,目前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征税;
13.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自20 1 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股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6.相关金融产品税收政策梳理:
(l)国债: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基金: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1 3 l信托产品: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
(4)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部门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还要求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于保险理财产品、分红型保险、投连险等收益型保险的所得,税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印花税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2008年9月1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为千分之一。
二、住房投资税收介绍
个人所得税‘ (一)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o2.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规定的税率为20%)。
(二)出售自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o。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国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金额,对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二、营业税
1.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作出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2.个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租金收入。“服务业”税目的税率为5%,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3.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所谓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冷有关费用;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土地培睁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超率”中的“率” 是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额的比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如表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四、房产税
1.按照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要课征房产税。
3.从2010年开始,房产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且已有试点向城市开征房产税。
五、契税
1.契税的税率为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这个税率幅度范围内自行决定。
2,个人购房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如果交换的价格相同,免征契税;如果交换的价格不等,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就差价款的金额缴纳契税。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 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10生10月1巳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对出售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印花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零点五
2.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时,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千分之零点零五。
3.个人从国家有关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为定额税,税率为每件5元。
4.个人出租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个人出售已购住房,签订产权转让书据,要按所载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贴花。

信托怎么收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知识产权信托等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业务,按照委托人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可以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1)救助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保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1]

一个国家的信托税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税种结构、分税制、信托品种等各个因素都会影响一个国家信托税制结构的设置。首先,一个国家的税种结构一旦有了大致架构,就不会轻易发生重大改变,而且信托税制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当前我国普通税制基础之上。所以要探讨信托税制的基本原则必须先了解我国目前的税种结构。其次,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在税种上的划分使得中央财政力量逐渐强大,地方财政实际上比较虚弱。而信托税制作为财产税,主要属于地方税制,如果能够完善信托税制,必定能解决地方财政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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