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货币市场基金对于债券的估值方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2017年05月04日 中基协发[2017]3号)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基金中基金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基金中基金,是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中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响。
(五)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六)本指引所称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七)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估值业务处理
(一)【非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二)【上市基金估值】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ETF 联接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三)【特殊情况处理】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四)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一)至第(三)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处理时点】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在取得收盘价的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对于标的基金按照本指引规定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的,应当根据标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TF 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 ETF 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监控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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