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契约型基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信托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吗对吗
2023年4月,深圳市率先开展了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的试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下称“试点”)。
截至目前,虽然公开新闻中提及的《深圳市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操作指引尚未出台,但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基金已完成试点,目前深圳有多只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投企业已完成股东名称商事信息变更。
从相关公开新闻与实践来看,实名登记主要针对的是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试点之所以能够引发市场的极大关注和热议,主要是因为其有望解决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长期以来面临的痛点问题,改变目前契约型在股权基金中占比较小的局面,为其未来发展奠定基础。简要而言,此次试点带来或可能带来的主要变化包括:
对于商事登记,此前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无法实名登记为被投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而多将股东或合伙人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方,从而在形式上构成代持法律关系;在试点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将可以直接登记为被投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虽然是以管理人代表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进行登记)。
对于资产市场运作,如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受限较大,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三类股东”之一,将面临股权穿透核查等问题。目前,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所释放的信号表明,此次试点有助于解决契约型基金被投企业的股东“代持”问题,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未来虽可能可以藉此实现“三类股东”的常态化,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资本和财富的对接,但后续证监会及相关部门是否跟进以及如何跟进,仍有待观望。
对于税务处理,目前我国关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税务处理的规则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实践中基金投资人的综合税负较低,而事实上又因代持等问题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此次试点将使被投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可以准确定位为相应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合理预见的是,若未来此次试点从深圳逐步扩展至全国,愈加频繁的经济行为将需要税收确定性的回应,原本处于盲区的契约型基金及其投资人的税务处理问题终将浮出水面,在税务处理上回归形式和实质相统一,成为基金、投资人、管理人和税务机关等各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接下来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