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穿透认定“合伙企业”之合格投资者身份(2023年6月版基金备案要点解析) 外汇平台认证金额怎么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之规定,涉及员工跟投的,需要上传员工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果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需要确保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此外,如果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除了需要上传该员工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之外,还需要提供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我们理解,这类“兼职高管”一般常见于法定代表人、具有合理兼职事由的其他高管人员,且不包括原则上应当全职的风控负责人。
2. 合伙企业自身能否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很遗憾,《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就该问题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结论,而仅仅要求“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万元”。这是否意味着,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跟投平台”而言,其无需满足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
根据此前中基协的监管口径,虽然员工跟投平台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该合伙企业层面是不能豁免相关要求的。亦即,该合伙企业(跟投平台)对单支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均应不低于100万元;同时,该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基于上述监管要求,实践操作中就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在跟投员工数量有限或者出资金额有限的情况下,员工跟投平台自身的净资产有可能远达不到1000万元,从而无法完全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笔者认为,基于员工跟投平台的特殊性,《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很有可能在尝试突破对该等投资主体的净资产要求;亦即,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员工跟投平台只需要达到实缴金额100万元,而在净资产金额方面则不作强制性要求。然而,该结论仍有待未来在实操过程中的验证。
因此,笔者建议,在跟投员工数量或出资金额有限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好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这些员工在不搭建有限合伙形式的跟投平台的情况下直接认购私募基金份额,以免出现员工跟投平台无法达到1000万元的情形。
三、若“合伙企业”系已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特殊基金主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主体亦被视为合格投资者,且无需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那么,《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1. 一般类的合伙型私募基金
尽管已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法被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是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要求,该类“合伙企业”对单支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原则上仍应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相对豁免)
很遗憾,上述结论仅仅是实操过程中基协提供的非明文的监管口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并无对应的规定。
2. 政府引导基金、其他特殊基金主体
对比之下,根据《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政府引导基金、其他类型的当然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对单支私募基金的首轮实缴金额要求可依从基金合同之具体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层面仅规定上述特殊投资主体可以豁免“首轮实缴金额”的要求;而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口径,上述特殊投资主体的认缴出资金额仍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相对豁免)
此外,为免疑义,2023年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规定的“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将被中基协作特别提示的情形,仅针对上述可豁免首轮实缴金额的特殊投资主体、私募管理人及其跟投员工。
3. 私募基金不得担任GP
《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一步要求,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若“合伙企业”系未备案为私募基金的一般企业
如果基金的投资人中涉及该类“合伙企业”,则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穿透认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自身管理的基金而言是当然的合格投资者;但若该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则仍然会被视为一般投资人而被穿透核查。
1. 穿透原则的边界:核查最终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23年版)等规定,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然后,上述原则性规定在实操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募集机构是否仅需核查最终的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合伙企业自身及每一层级的合伙人是否有净资产金额要求?穿透后每一层的投资人是否有出资金额的要求?等等。
而本次《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则进一步明确: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呢?笔者试就如何逐层穿透认定一般类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兹作如下分析。
2. 该合伙企业自身需满足的净资产金额要求
按照《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规定要求,“合伙企业”自身应当首先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中,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金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因此,若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有限且合伙人认缴金额不大,建议该等投资人谨慎选择以成立合伙企业的形式认购私募基金的份额,避免出现合伙企业净资产金额达不到相关指标的风险。
3. 该合伙企业自身对单支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有关监管规定,除上述净资产指标之外,为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合伙企业对单支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仍应不低于100万元(同时,首轮实缴金额原则上亦应不低于100万元)。
4. 该合伙企业穿透后对第一层合伙人的要求
基于《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规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第一层各合伙人均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其中,若合伙人为机构(无论是有限合伙形式还是有限公司形式),则其原则上仍需同时符合至少以下两个要求:(1)对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此外,如无特殊情形,该合伙人的首轮实缴金额亦应在100万元或以上。
5. 该合伙企业穿透后第二层及以上各层级合伙人的要求
基于《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规定,若合伙企业穿透后的合伙人中仍然存在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人,则应当继续穿透核查其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情况,直至穿透到最终投资者(独立法人、自然人、已备案基金等)。对于每一层的机构投资人(无论是有限合伙形式还是有限公司形式)而言,原则上仍然需要同时满足前述关于认缴出资金额的要求、净资产金额的要求(以及关于首轮实缴金额的要求)。
6.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情况
《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明确,“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那么,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这条规定呢?
我们理解,就同一投资者而言,如果其存在于基金架构中的不同层级,则主要差异在于该投资者在每一层级的不同出资金额。因此,为了符合上述规定,同一投资者在基金不同层级中(包括投资于未备案的合伙企业)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原则上均应达到100万元。
举例而言,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那么,投资者A是否需要在每一层出资100万元还是加计总额达到100万元即可?显然,应为前者。因此,同一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某支基金的具体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7. 合伙企业穿透后最终投资者应合并计算投资人数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结合中基协本次发布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合伙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时,应在中基协的AMBERS系统关于“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因此,若未备案的一般类合伙企业存在多层嵌套,穿透后最终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50人(合伙企业本身不计入投资者数量)。
五、关于对“合伙企业”穿透核查的一些建议
涉及到“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投资人时,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基金的各层架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可能因为穿透核查后出现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情况。例如,对于穿透后各层级的一般类“合伙企业”,如果无法满足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需要谨慎调整架构安排;对于同一投资人,考虑是否有必要多层级进行分别投资;等等。
此外,《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还提到,需要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根据中基协的口径,仅针对同一管理人所管理的多只基金而言)。因此,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前应当尽可能地收集不同层级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同时应就投资人在该管理人所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项下的合并投资金额范围要求投资人提供对应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以应对中基协的可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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