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在本质上有什么区别? 家族信托本质上是什么
企业或个人介入公益慈善的五种模式,依次是:直接赠与、公益捐赠、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而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是近年比较受关注的慈善方式,更是经常用于财富传承、公司治理等方面,颇受欢迎。
作为常用的两种慈善工具,基金会与慈善信托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汉正家族办公室就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我们在进行慈善工具选择时做出更符合自身需求的规划。
1、法律定义
Q:什么是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004-06-01实施生效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Q: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016-9-1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
2、法律依据
基金会监管法律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中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通知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为实际操作中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慈善信托已基本形成以《信托法》为一般法、《慈善法》为特别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
3、法人资格
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有固定的住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慈善信托是特殊的法律架构,以慈善为目的,以社会不特定人群为受益人,以信托为手段的法律架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
4、体现委托人意志
慈善信托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是慈善组织的一种,特别是在美国,慈善信托多以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简单说,基金会在本质上是特殊的慈善信托,接受大众的捐赠,管理捐赠的资产,然后运用在慈善领域。
基金会
捐赠人(委托人)的意志可通过基金会章程得以实现;另外,捐赠人意志的表达依赖于理事会。通常情况下,主要捐赠人在理事会中担任要职,参与基金会运营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慈善信托
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约定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受益人范围、筛选方式、财产使用、双方权利等明确事项,确保委托人慈善目的实现。
5、财产隔离程度
基金会: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后,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全部转移给基金会,捐赠人不再享有这笔财产及其孳息的所有权。这笔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自有资产,明确是属于基金会的资产。
慈善信托: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该笔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自有资产,也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资产。但对于这笔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的衡平法理念为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提供了法理基础,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很难在成文法典中接受和明确这种所有权分离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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