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有何特点?各自有什么优势? 信托与基金有何区别与联系论文范文
《慈善法》为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了多样选择。然而,不少人依然“茫然不知所措”。慈善法律中心在接收日常咨询的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便是咨询者坦言“我们特别有热情从事慈善事业,但是除了设立慈善信托,真得不知道我们还能做什么”。同时,一些听说过“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等等概念的咨询者,则是时常 “站在选择的路口”犹疑不决,爆发选择恐惧症。尤其是对于大额捐赠人而言,是设立专项基金或是慈善信托,这真是个问题。
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有何特点:
慈善信托的特点
1.相较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更为简易和灵活2.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专项基金的特点
1.设立专项基金一般都有起始资金的要求,但通常远远低于设立基金会的注册资金要求。
2.专项基金一旦设立,则捐赠财产归基金会所有,捐赠人不得以设立专项基金为条件获得任何形式的利益回报。
3.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4.专项基金的捐赠人可以依法或者依据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享有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等权利。
5.专项基金并非“法外之地”,专项基金应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的规定。
慈善信托和专项基金的优势:
管理运作各有优势
慈善信托的管理运用优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慈善信托在账户管理方面更加完备,每个慈善信托都有对应的信托专户(银行账户),用于接受委托人捐赠款和实施慈善项目拨款,确保捐赠资金专项专用。
账户是源头,管住账户就管住资金,慈善信托通过专用账户,将慈善资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相隔离,与其他信托产品相隔离,由保管银行负责监管,定期出具保管报告,这些都是基金会无法做到的。
其二,慈善信托受民政部门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且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加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透明度较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监察人负责监察慈善信托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定期或不定期就慈善信托的运作情况发表监察意见,必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专项基金的管理运作优势体现在慈善项目实施方面。作为我国长期以来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基金会在受益人的筛选、慈善项目于运营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综上,可以发现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在较大程度上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基金会在小额公众捐赠资金的募集和慈善项目的实施上具有优势,而慈善信托在面对诸如企业、高净值人群的大额捐赠和慈善财产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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