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懵了!客户买基金亏了57万,法院判代销银行全赔 银行买了基金
每经记者 聂虹 每经编辑 叶峰 何小桃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最近几天,一位金融审判人员上诉建行北京恩济支行的判决引爆了资管圈!
大家都知道基金本质是受托理财,秉承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所以买了基金大家基本都盈亏自负。然而这起案子最大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原告在建行购买基金亏钱后居然告到代销银行全额赔付,且一审二审直至最高院都是同样的判决结果。
看到这个案子,是不是很多投资亏钱的基民都蠢蠢欲动?然而,不少业内人士均表示,这个案件本身具有其独特性,不可能亏钱了就找银行全赔。那么,案件本身有哪些独特性?在购买基金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注意哪些细节呢?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采访银行理财经理、基金销售渠道人士、基金分析师详细分析该案件及其影响。
原告获胜的四大要点从表面上看,事情经过其实很简单,北京海淀区的王女士2015年6月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了96.6万元的深圳某基金公司中证军工指数型基金,2018年3月,王女士赎回时仅剩38.95万元。期间亏损的57.65万元,随后王女士就起诉了该行,要求其全额赔付这五十多万。
许多基金投资亏损了的投资者如果只看表面,心里想的可能是:明天去法院走一遭,让代销银行来买单。但仔细看看事情经过,会知道“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不是说着玩儿的,从一审到最高院一直是一个判决结果也不是没有原因的,核心主要有以下四点。
NO.1只买保本型银行理财,却被推荐军工主题股票型基金?
据一审裁判文书,北京海淀区王女士称,由于自身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虽然王女士明确只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但最终买的却是某军工主题股票型基金,而股票型基金的发行方和风险特征明显与王女士最初提请的目标要求完全不符。因此原告方认为,建行在明知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推荐其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是一种欺骗行为。
NO.2招募说明书说“较高风险”,平台方标“中风险”?
对此,建行则提出该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属于“中风险”,适合原告购买的主张。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上网查了下,现在建行APP上该产品的风险评级仍为“中风险”。
对建行提出的这一主张,法院并未采纳。其认为,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明确其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该风险评级结果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揭示的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的内容不一致,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资料图,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
NO.3销售不恰当,购买前未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暂不谈产品和投资者的风险匹不匹配,毕竟即便是稳健型投资者,某一天心血来潮想炒炒股票投投高风险产品,难道券商会不给你开户或者理财经理还能死命拦住你?如果投资者是明知道这个风险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的,那自然没经手人什么事儿,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呢?
王女士声称,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该行工作人员均未向其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系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亦未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直至2016年初其需要用款时,才知悉其购买的理财产品系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原告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在其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此外,虽然原告购买涉诉基金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但上述须知和确认书的内容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未有基金的具体说明和相关内容,因此这并不能免除其说明的义务。
NO.4法律意识和证据保全
二审判决书透露,王女士乃金融审判人员,虽然这不代表其拥有多高的投资知识,但必须承认其具有高于常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认识。在提交的证据中,其提交有委托单和通话录音等材料,证据充分。
而建行的证据保全工作显然并不完善,比如就最核心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这一点,二审判决显示,诉讼中,王女士和建行恩济支行均确认,在王女士购买前述基金时,建行恩济支行未向其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王女士称建行未向其说明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情况,而建行辩称有说明。但由于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未采信其主张。
如何执行基金销售适当性虽然“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样的言论不少,但大部分的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其实称不上多,因此寻找“靠谱”的银行,听从专业的客户经理,挑选优秀的理财产品,进行能够赚钱的投资成为了大众选择。虽然市场也有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的理财经理,但在记者平日的走访中也充分感受到了这个职业的良莠不齐,见过不少“骚”操作,也听过一些“忽悠式”营销。
有人运气好遇到好的理财经理,财富时刻处于“自转式”积累,但也有人运气差,被推荐的产品天天暴跌,但大部分人都想着盈亏自负,因此代销银行被判赔付亏损这事儿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业内也传得沸沸扬扬。对于此事,有人担忧会不会有投资者效仿,有人将矛头指向了基金代销银行,也有人对担心过度解读可能会伤害市场。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大家关注到这一事件后,想要效仿的可能不少,但真正去做的很少,而其中能够成功的绝对是少数中的少数,毕竟事件具有其独特性。“正规销售的话,投资者亏了钱谁也不能找,谁也不会赔。除非是基金管理过程有违法或销售过程有违规,才能进行维权。不然买基金亏了有人兜底,那买基金就变无风险投资了。”
与此同时,也有普通投资者依然纠结于“产品风险等级错估”的问题。其实,根据2015年证监会颁发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指引》,将公募基金产品划分为低、中低、中、中高和高五个风险等级,而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含QDII)均处于第三级——中风险。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按照指引的定义,现在这个产品的风险等级是合适的。但是2015年之前是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法定监管意见出来,王女士购买该基金时该指引应当尚未实行,在当时作为基金管理机构都把它定义为较高风险的情况,销售机构直接命为中风险,并不是很合理。
据悉,现在银行对基金销售适当性,特别是产品和客户风险的适配性格外关注。某大型国有银行理财经理表示,对于一个风险测评为保守型或稳健型的投资者而言,股票型基金绝对不在其投资范畴。“除非评价下来你是积极型投资者,不然是买不了(股票型)基金的,因为那个波动非常大,保守和稳健型投资者无法承受。如果你是一个低风险投资者,想买一个股票型基金你是买不进去的,系统会提示你风险不匹配无法进行购买。”那稳健型投资者如果想要少量持有该产品应当如何操作呢?该理财经理表示,这需要投资者自行修改手机银行的风险测评表答案,将风险调至积极型,即便是前往线下网点,投资者依然需要通过更改风险测评答案调整风险级别之后才能购买。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则担忧事情如果被过度解读,可能会导致销售机构对于销售适当性的规定和规范更加严格,甚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整个过程有一些束手束脚。“表面上看有利于投资者,但实际上可能对整个市场和客户都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无论高风险产品还是低风险产品的评价体系是多么的完善,他对于每个单独的产品来说都是有偏颇的。其次,对于每一个自然人都有选择投资品的权利。即便是低风险的投资者,他也有权利在了解产品的情况下去少量持有高风险的产品,过于严格的解读和未来过于严格的执行,伤害了这部分人的自由投资理财权利。最后,不排除部分投资者可能会为了能投资这些产品去进行虚假填报,获得一个更高的风险等级,这反而是不公允的,因为如果投资者把风险评估作为形式而不真正地去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他可能会拿大量的资金去购买不符合的产品,让自身财务处于一个比较危险的状态。”
基金销售和购买如何平衡过去,可能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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