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同运作模式的税务处理 信托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最新
作者:姜新录 高鹏
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等问题,监管要求再次升级。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9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31日,私募管理的基金总规模已突破15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近9万只,私募从业人员15万人。伴随行业的高速发展,包括税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那么,私募投资基金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在具体适用相关税收规定时又该注意什么?
01
契约型基金税务处理较复杂
私募基金不同的运作模式,税务处理也大不相同,其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税务处理最为复杂。契约型基金在募集申购环节的涉税问题较少,在运营、分配和清算环节的涉税问题相对较多,且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在运营环节,契约型基金发生取得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一般认为,该过渡政策仅适用于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
举例来说,A私募基金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经计算买入价为60万元,本期无结转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由于该基金为私募基金,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应当由其基金管理人B公司作为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00-60)÷(1+3%)×3%=1.17(万元)。
在分配环节,投资者取得分配所得的增值税处理,须分情况考虑: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本金到期可以全部收回,根据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投资者取得的分配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公司制投资人自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应当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投资基金同样是指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并不适用。对于个人投资者自契约型基金取得的分配所得,笔者实务中还没有见到过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在清算环节,投资者取得的收入本质上是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应比照分配环节进行税务处理。
02
合伙型基金收入须“先分后税”
合伙型基金的税务处理适用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处理是重点。
所得税方面,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实行“先分后税”,即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制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合伙型基金如果对外投资取得的为股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由合伙人确认所得,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是股权或股票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合伙型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合伙型基金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还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以及8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即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所得。
增值税方面,合伙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除税法规定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外,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03
公司型创投基金试点新优惠
公司型基金的税务处理则适用公司法人的税务处理方法,注意享受最新税收优惠。
目前,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55号文件规定,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举例来说,2018年5月,C创投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D公司100万元,假定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截至2023年5月,C公司的该项投资已满2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抵扣前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则C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100×70%=10(万元)。
此外,公司型创投企业优惠先试点,私募税收政策可期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该政策实质上以税收优惠的方式,去除了征收两道所得税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相关主体在成立基金前,须熟知涉税事项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运作模式及募集方式,以降低税收成本。如果遇到拿捏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笔者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鼓励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私募投资基金也能够享受类似公募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
2023年7月3日~4日,我们将在上海举行为期两天《私募基金设立、交易结构设计、运作实务及税务规划》研讨会,通过私募基金设立、架构搭建、投资退出、税务问题等实务分享,解决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内的难题!
内容安排
2023年7月3日 9:00-17:00
私募基金设立、交易结构设计实务、产品备案
一、私募基金合同的要点解析
1.私募基金产品监管概况
2.私募基金产品的筹备
3.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条款
(1)PE基金合同的核心条款
(2)几类特殊私募基金的合同条款
(3)基金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私募基金交易结构设计实务
1.《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交易架构的影响
2.公司制、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的比较与运用
3.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双 GP 架构
4.结构化产品与保底保收益问题
5.管理团队跟投的设计要点
6.不同资管产品的组合、套嵌与穿透
7.母子基金架构设计要点
8.房地产基金架构设计要点
9.国资背景企业担任 GP 问题
10.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要点
三、新《备案须知》后私募产品备案的要点
1.备案须知的出台背景
2.明确不予备案的情形
3.基金备案关键时间节点
4.基金扩募的五个条件
5.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防范要求
四、《私募基金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1. 出台背景
2.监管要求
3. 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及其热点问题
一、PE投资的主要架构
1.PE/VC基金投资于拟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典型架构
2.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
(1) 核心环节之一:返程投资、适用范围、关联并购、限制要素
①模式一:发起主体
②模式二:重组对象
③模式三:重组方式
④模式四:生效时间
(2) VIE架构的核心问题之二:合法性
①外商投资
②对VIE影响:被境内/外居民实际控制
3.红筹及VIE架构下的资金出境
(1) 红筹架构(股权控制模式)
(2) VIE架构(协议控制模式)
(3) 个人出境:37号文登记
(4) 机构出境:ODI
4、人民币基金的典型架构
(1) 红筹架构:境内持股+境外期权模式
(2) 红筹架构:境内持股+境外期权模式
(3) 红筹架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模式一
(4) 红筹架构:内保外贷/内存外贷模式二
(5) VIE架构:境内持股JV+境外期权模式
(6) VIE架构:境内持股运营实体+境外期权模式
(7) VIE架构:境内可转债+境外期权模式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关注要点
1.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
(1) PE投资的一般流程(TS/DD/SPA)
①TS的基本要素
②保密协议的基本要素
③尽职调查的关注要点
④交易文件的法律解读:股权转让与增资协议,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2) PE投资需关注的法律要点
2.PE退出阶段需关注的法律要点
(1) PE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
(2) PE退出阶段的关注要点
(3) 合格IPO退出的关注要点:锁定期、减持、信息披露
3. (三)PE投资项目的常见法律纠纷
(1) 对赌条款
(2) 回购条款
(3) 明股实债
(4) 股权代持
2023年7月4日 9:00-16:30
私募基金退出的四种路径
一、上市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一)企业如何选择上市板块
(二)企业境内IPO上市的法律准备
(三)企业IPO中PE关注要点
1、 对赌条款在IPO申报时的安排
2、 对三类股东的审查要点
3、 股东穿透核查的新政
3、 PE基金的锁定期
4、 PE减持的特别规定
二、并购退出及其案例分析
1、并购协议的关注要点
2、锁定期和减持
3、关于信息披露
4、200人问题
5、结构化安排
6、内幕交易
三、股权回购及其案例分析
1、股权回购协议的关注要点
2、股权回购常见纠纷及其预防
四、清算退出的法律问题
1、如何提起对被投企业的清算?
2、清算过程中关注要点
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
一、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形式的税务考量
基金在不同形式下的税负比较
1.公司制
2.合伙制
3.契约制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分析和规划
(一)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1.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征税制度
2.如何避免在“先分后税”制度下踩雷?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1.股权投资退出环节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税务规划:IPO减持、股权转让
(2)基金计税方式比较:“整体核算”VS“单一核算”
(3)合伙制创投基金税收优惠介绍
(4)对赌协议涉税分析
(5)案例分析
(6)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7)合伙企业嵌套模式下涉税分析,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利润
(8)部分合伙人退出涉税分析,两种模式:
将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以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给个人,分配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个人再将持有的股票评价转让。
合伙企业按约定分配股票减持收入,给拟退出的合伙人分配足额的收益,然后合伙人退出。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分析和规划
(一)公司制企业税收政策简介
1.公司制企业的征税制度
2.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介绍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涉及的税种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和规划
1.对外股权投资期间
(1)基金取得的股息分配收入涉税分析
(2)股改过程中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收入涉税分析
2.股权投资退出环节
(1)不同退出方式下的涉税分析及规划:减持或转让、并购重组
(2)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优势及劣势
(3)公司制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介绍
(4)对赌协议的税务雷区
(5)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涉税分析
四、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涉税分析
(一)契约基金税收政策简介
1.契约制基金的征税制度
2.增值税政策重点介绍
(二)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阶段的涉税分析
(三)契约制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阶段的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
1、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312号文
2、限售股减持各地政策分析:5—35%;20%;15%;3.5%
3、创投企业和创投基金的备案
4、明股实债增值税问题
嘉宾介绍
特邀嘉宾 邹律师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邹律师为 ALB《亚洲商务律师》2015 年度客户首选中国 20 律师之一,钱伯斯律师榜单推荐的受业界认可的投资基金律师之一。专注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结构化融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领域,提供管理人登记、基金募集设立、基金合规运作、尽职调查、股权与债权投资、IPO等法律服务,领域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房地产、教育、生物医药、TMT 等。
邹律师服务的私募机构包括诺亚财富、歌斐资产、钜澎资产、晨兴资本、盈科创新资本、优势资本等,参与上述机构设立的上百只支私募投资基金的工作。为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汇添富基金、嘉实基金、财通基金、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华润信托、中航信托、紫金信托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上百个项目投资、并购和金融工具的专项法律服务。
特邀嘉宾张律师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张律师从事律师业务17年,专注于重组上市、投资并购、地产等法律业务。领域涉及信托、证券、房地产、教育、生物医药、TMT、物流、化工等。目前正在承办多家公司重组上市业务。
特邀嘉宾刘老师
主要职业领域为:私募基金设立与合规、资产管理、并购与房地产、公司业务等。
在私募基金设立与合规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结构设计、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基金备案及后续法律服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结构设计、法律意见书出具及后续法律服务。在PE投资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起草、交割支持及后续法律服务
特邀嘉宾姚老师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英国财务会计师(AFA),泰州市企业上市辅导专家。深耕财务管理、审计及税务领域近二十年,他将业、财、税结合,以商业模式分析为基础、结合股权结构、交易实质,IPO财税监管,设计全链条财税优化方案,实操经验非常丰富。
适合的用户人群
1、基金管理人;
2、财务人员;
3、私募类产品相关机构;
4、一二级私募机构;
5、有计划注册成立私募机构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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