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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是什么

2023-08-17 22:55:07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资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并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PRC,英文缩写为SSF。

第二条全国社保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构成,是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

第三条理事会是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运作。

(三)负责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保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六)管理和运作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理事大会

第五条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包括企业家代表、职工代表、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由国务院重新聘任。

第六条理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

(二)审议、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运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运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定全国社保基金年度运作报告。

(四)审定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重大管理制度。

(五)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报告。

(六)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第七条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审议、通过秘书处提交的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理事会如果临时需要议决重大问题,经理事长提议,可不定期召开理事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大会会议。理事如果因故不能参加理事大会会议,须提前向理事长说明情况,经理事长同意后,可不出席会议。理事可委派代表出席理事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或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全体理事(或理事委派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理事大会决议。理事大会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章理事长

第八条理事长是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大会会议,决定理事大会会议的议题,并组织表决。理事长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计划。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理事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秘书处

第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现设行政事务部、财务会计部、投资部和法规与监管部共四个职能部门。今后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秘书处可增设职能部门。

第十条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按照理事大会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承办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事宜。

第六章非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选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选择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理事会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理事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独立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的时候,理事会可以临时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理事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理事会非常设的投资决策机构,由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专业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理事大会审定的投资方针,通过年度会议、季度会议或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全国社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理事会非常设的风险管理机构,由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理事会专业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家进行咨询。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年度会议、季度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章 管理运营

第十四条理事会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社保基金实施管理运营。

第十五条理事会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十六条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第十七条理事会直接运作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十八条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在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的资产。理事会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与社保基金资产分别建账、核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理事大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生效。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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