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对于基金行业影响 浅谈基金
再次提高了托管人在私募基金投资行为中的责任,及在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职或做出违反托管协议或违法行为时的制止职责和代管职责。
第(十)条款【募集完毕要求】
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 AMBERS 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本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
1. 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
2. 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本章节内中基协对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先募后备”问题给与了明确的解答,新规对于以契约型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模式的基金管理人应该是当头一棒,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契约型基金募集完成且资金实缴到位后方可进行备案。实际上对于主要投资标的是小规模资金(小于1亿)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来说可能影响较小,毕竟几千万即可完成数个项目的投资。但是对于主要业务为房地产行业投资的地产私募基金(基金规模动辄10亿乃至几十亿)来说,新规应该属于是直接对契约基金投资房地产项目下了“停业指令”。不用说资金的募集难度问题,仅仅是资金在募集账户中产生的资金成本(主要是机会成本)对于私募地产基金来说也是相当可观的。试想目前地产投资市场普遍接受的10%-15%资金成本如果在募集户中等待备案超过一周对于管理人和融资方的压力都是巨大的。这也必然将推动地产行业通过私募基金融资成本急剧增加。此项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也砸实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型基金进项债性投资的方式终结了。
另外对于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基金中基协似乎“网开一面”,备案须知要求在确定投资人数量和基金规模后,投资人在完成了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后即可进行备案,这可能是一件不幸中万幸的事。
在(十一)条款【封闭运作】中备案须知确定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在(十七)日条款中【约定存续期】 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 5 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 7 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个条款也再次对于第(二)款约定进行了呼应,及私募基金需要停止以往债性思维的投资模式,调整为价值投资。同时较长的存续期也为管理人解决投资期内发生影响投资人收益的不可预期事件提供了解决的时间。当然,对于已经习惯刚性兑付式的私募基金投资人来说,较长的投资时间也提高了他们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管理能力和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投资预期的辨别能力的要求。相对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难度和行业入门门槛也提升了很高。
在(二十五)条款【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内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款也再次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标的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责任担当意识。
在(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 3 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 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本条款对于目前管理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进行了很严重的警告,中基协简单明了的要求在投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 3 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 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重新审视一下管理的基金逾期风险并提前做好相关披露和化解方案。
最后协会也给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宽限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 2023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3 年 4 月1 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 “基金” 本质活动的, 该私募投资基金在 2023 年 9月 1 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新《备案须知》的发布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影响不能说不大。新规的发布不但是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同时也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提高了门槛。随着监管趋严,国内整体经济形式持续严峻2023年私募基金行业必将经理一场洗礼。只有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者才能幸存下来,而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必然经理一场优胜劣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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