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托管、外包的若干问题 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基金的主要职能包括哪些内容
近日,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宏源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由此,申万宏源证券成为第17家具有证券市场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券商。
申万宏源证券早于2017年7月14日就已递交了申请材料,至今经过了近两年的等待,基金托管资格终于获批。
2013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由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被打破,券商重获“入场券”。
2014年初,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成首批获证监会批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券商的托管版图开始从私募基金、券商集合资管向公募基金、基金专户扩张。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名录,截至2023年5月,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托管人共45家,包括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和27家银行;证券公司共16家,分别是,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兴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恒泰证券、中泰证券、国金证券、安信证券和东方证券。其中,安信证券和东方证券的基金托管资格均于去年10月获批。
加上刚刚获批的申万宏源证券,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托管人实际上已经增至46家。
10家券商排队等待基金托管资格
目前,还有10家机构排队等待基金托管资格,全部为券商。它们分别是,长江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光大证券、华鑫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和华福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长江证券和万联证券以外,其余8家机构都是在2018年递交了申请材料。可以说,去年是近年来券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最多的一年。今年以来,尚未新增申请人。
尽管资产托管和基金服务方面,商业银行继续保持在公募基金、货币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托管的规模优势,证券公司已依托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稳固了在私募基金托管与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
业内人士认为,在与拥有天然的销售优势的银行竞争中,券商依靠交收效率优势也能分得一杯羹,而且券商的销售能力也在加强。未来在以托管外包为基础的PB业务领域会是券商竞争的蓝海。
PB(主券商)业务是传统机构经纪业务的延伸,是展现券商综合业务实力的重要板块。托管业务可带动佣金和两融收入,且完全依赖于服务收费,资本占用少,未来对ROA贡献明显,不少券商都在积极优化资产托管外包业务为基础的PB业务综合服务体系。
(摘自:券商中国)
第二部分:私募基金托管、募集监督的区别与操作要点
首先明确一点:私募基金托管是非必须的(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而募集监督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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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
私募托管是否必须?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条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发行的66,649只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只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机制,占比约为72.22%。也就是说,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
基金托管人有哪些?
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其中,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数据是私募监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今年年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上的讲话中表示,托管银行报送的托管业务数据及托管业务情况报告是私募监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体系构建的重要指标。
2
募集监督
法规要求私募基金需有募集监督机构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募集监督机构指的是哪些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募集监管机构的责任有哪些?
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摘自:新三板法商研究院)
第三部分:私募基金外包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什么是私募基金外包
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是指其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2、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份额登记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估值核算业务,是指其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其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5、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在满足《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要求下,还可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销售后台系统、投资交易系统等服务。
私募基金外包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1、基金销售业务依据《相关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分红、赎回(退出)等活动。
2、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包括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3、份额登记业务
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人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认(申)购及赎回等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4、估值核算业务
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其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相关数据报送与报告,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法律法规或外包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5、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
6、投资顾问服务
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证券相关产品、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7、行政服务
行政服务或行政管理服务,目前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证券公司经常将很多自身具有的诸如销售运营、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合同起草、账户管理等多种外包业务装入《基金行政服务协议》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协议中》。公众语汇中也用基金行政服务代替基金外包业务。
8、评价服务
依据《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六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风险、基金收益、基金风格、基金成本、基金业绩来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评价服务。
9、其他外包服务
依据《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风险管理、销售后台系统、投资交易系统等服务,但应在满足《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前提下。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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