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私募管理人,业绩提成方法即将规范!四大原则,三种方法,你适用哪一种? 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私募基... 基金业协会新规5月1号公告内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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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进行了逐条规范。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26日。
新规明确利益一致、收益实现、公平对待和信息透明四大原则。其中,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围绕四大原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围绕四大原则。
中基协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和执行业绩报酬规则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利益一致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为秉承利益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业绩报酬计提应当基于基金整体业绩而非单个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的收益情况。第八条明确设置业绩比较基准计提业绩报酬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应清晰可量化并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第九条明确计提比例不应超过60%,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要求一致,从而限制通过设定门槛收益率与高计提比例的变相刚性兑付行为。第十条要求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分红、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清算等四类时点计提业绩报酬。第十二条明确除赎回和清算外连续“两次计提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的底线要求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计提间隔期”的鼓励性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使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基金资产占比50%以上时不应再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二) 收益实现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
秉承收益实现原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除清算和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基金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对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的一般性规定,并从倡导长期资本形成的角度考虑,允许封闭期较长的基金在封闭期内以不短于一年的间隔期在虽然不能赎回但能部分实现收益的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配合第十条形成对发行开放频率较高的基金的逆向激励。同时,为限制随意通过分红计提业绩报酬和确保管理人与投资者能同步兑现收益,第十三条提出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占分红金额的比重“不应高于60%”的底线要求和“不高于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的鼓励性规定,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
(三) 公平对待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资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资者。
秉承公平对待原则,《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设置不同的计提费率,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同时第十六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投资者在募集时了解差异化计提比例的设置。
(四) 信息透明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环节应保证投资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权。
秉承信息透明原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持续信息披露中,及时、充分披露业绩报酬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中,第十五条明确除非预估影响不重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取“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从募集时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和年报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要求,保障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过程中对业绩报酬的重要信息享有知情权。
私募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有三类
除了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基协还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做出了介绍。计提方法主要分为高水位法、业绩比较基准法和门槛收益率法三类。
中基协表示,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私募基金因投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可能会采用多样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计提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私募业绩报酬迎来规范化管理
“这对行业肯定是好事。私募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通常实行2+20原则,2%管理费、20%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方面有些公司的标准会有区别,包括业绩报酬提取的比例、提取的方式等等。而对投资者来说,私募运作并不像公募那么透明,对私募业绩报酬相关业务进行规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双方的利益一致。”有业内人士表示。
“我们大力支持,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理利益,引导管理人要追求更长周期的收益,对行业发展有很大的好处。”千象资产创始合伙人、总经理马科超表示。
由于没有相关规范,围绕私募业绩报酬此前曾经爆出过不少问题。其中不得不提的是2016年猛犸资产“业绩报酬门”,该事件当时在业内掀起不小风波。
2016年3月,昔日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遭遇质疑,多位投资人举报上海猛犸资产产品在没有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的情况下计提了三次业绩报酬,通过非常规的“缩减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过亿。此后中基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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