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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认定 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是谁啊

2023-08-22 07:01:26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通道业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认定

由于部分私募基金募资困难,而部分不具备私募基金募资资格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募资能力,私募基金通道业务由此有了市场需求。中国当前私募基金开展通道业务的模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通道,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为关联方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其管理的产品只为承接关联方的相关需求;另一种是私募基金产品作为通道,即管理人虽有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但为特殊目的让渡某些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权。

作者:黄丽铭

目录

1.通道业务合同的效力

2.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3.通道业务中行政监管及纪律处罚

4.管理人开展通道业务的风险防控措施

01

通道业务合同的效力

关于这种业务模式下顾问协议的效力一般有两种观点。支持有效的观点认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未对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因此,该顾问协议有效。支持无效的观点则认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且根据《民法典》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实际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其真实的意思是投资顾问借用私募金管理人的资质来募集资金,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支付通道费。对于后者,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认为所有政策、规定都能够上升到国家、社会利益的高度,从而直接否定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则势必会带来社会交易行为的不稳定。故在司法实务中,针对诉讼当事人“名为信托,实为借贷”“名为信托,实为融资”或“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抗辩,法院大多是不予认可的。

02

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信托关系说和委托关系说两种观点。

1

信托关系下私募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下述信托纠纷案被称为“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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