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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从司法案例看私募基金刚性兑付条款的裁判思路 1.《九民纪要》第 92条确定了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刚兑条款无效的裁判思路,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金融机...  信托产品属于保本保收益类型

2023-08-22 15:15:1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法律研究|从司法案例看私募基金刚性兑付条款的裁判思路 1.《九民纪要》第 92条确定了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刚兑条款无效的裁判思路,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金融机...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235709540)

1.《九民纪要》第 92条确定了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刚兑条款无效的裁判思路,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刚兑条款的效力无法简单依据该条规定进行认定。

2.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关于禁止私募基金刚兑的相关规定,禁止私募基金刚兑的规范来源包括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3.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案例,大致可以梳理出如下裁判思路:

(1)刚兑条款若违反部门规章,会同时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2)若刚兑条款仅仅是违反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自律规则,则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该等条款无效,相反,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在认定该等条款有效的基础上,根据行为的实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认定;

(3)若案涉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院亦可能直接适用《信托法》第34条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刚兑条款无效。

一、刚兑的类型

二、司法案例分析

三、裁判思路

四、实务建议

《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该条规定确定了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刚兑条款无效的裁判思路,但是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刚兑条款的效力无法简单依据该条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对于私募基金刚兑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既有认定为有效的案例,也有认定为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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