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了三家险企的保险保障基金,迎来二度修法,将实施差别费率 信托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解读视频
文|俞燕
编|吴戈
出品|喻观财经
自从1995年的《保险法》,首次对保险保障基金作出原则性规定,到如今已过去了22个年头。
22年来,保险保障基金从制度到机制逐渐完善:2004年12月30日,原CIRC发布了初代《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2月,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
2008年9月,发生了两件大事: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从此,保险保障基金开启了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路。
彼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149亿元。到2023年时已增至1829.98亿元,增长了12.3倍。
市场化运作14年来,保险保障基金共救助了三家保险公司——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发挥了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
物换星移,此时的监管环境、保险市场和风险处置方式已与2008年颇有不同。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运作“基本法”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亦面临新的调整。
1月28日,CBIRC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启动了对该法出台18年来的第二次修订。
其实,修订在四年前便已启动。2017年12月,原CIRC曾经发布过一版“征求意见稿”。2023年又形成了一版修订建议稿。
与2017年版的一些提法相比,2023年版更加谨慎,总体上体现了当前“稳字当头”的主基调。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外金融监管部门就在探讨,如何为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处置机制,而不使之过于依赖公共资金救助。
2023年,CBIRC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正式将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生前遗嘱” (Living Wills)予以制度化,确立了以“自救为本”的风险处置机制。
在这样的新风险处置机制下,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修订成为必然。
实施差别费率
总体来说,《办法》的修订有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
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对比2008年版,《办法》有增有删,有措辞的微调。
若说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由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差别费率。《办法》新增“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且该费率的确定和调整,须报经SC批准后执行。
2008年版中关于费率的具体条款被删除: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实施差别费率,亦是2017年版的新增内容。
根据彼时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方面的官方说法,单一费率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逆选择,存在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弱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现象。实施差别费率机制,将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在化解保险公司道德风险的同时,则可以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基金缴纳成本。
据了解,早在2014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就开始研究差别费率的课题。
在2017年版中,将现行人身险的7种费率简并为3种费率,将财产险的3种费率简并为1种费率。基于财产险保障基金余额大,人身险保障基金余额小的结构不平衡的问题,对财险基金的筹集标准下调幅度较大,人身险则下调幅度较小。
不过,《办法》并没有罗列具体的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标准,只是作为授权性条款,进一步增加了灵活性。
2018年4月救助安邦保险时,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608.04亿元,差不多用去当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五成。彼时,业界亦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的可持续性,表达过担忧。
针对保险保障基金筹资的问题,《办法》删除了2008年版中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新增了“保险监管部门可根据处置保险业风险等需要,报经SC批准后,要求保险业或特定保险机构另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同时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可对未缴纳基金部分,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此外,《办法》还新增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
流动性救助方式暂未纳入
根据定位,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最根本职能是处置化解行业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保单利益。
参与风险处置,化解风险的前提是要先确定哪些保险机构属于救助范围。与2008年版相比,《办法》在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况中,增加了“SC批准的其他情形”,从而增加了根据行业的发展的弹性处置空间。
而对于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且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范围,则增加了“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
关于自保公司不在救助范围亦不用缴纳保障基金,在2017年版中亦有体现。
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改为“根据保险监督部门授权,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
如果对比三个版本,会发现在风险处置方式上,2017年版有一个很“大胆的”提法:为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救助。
据了解,所谓流动性救助是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方式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救助的风险救助方式。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救助方式。
当时,保险保障基金已参与救助了新华保险和中华联合保险,采取的救助方式属于管理救助和财务救助。彼时,业界对使用市场化的风险处置工具,对保险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的可能性进行过研究。按当时监管部门有关人士的说法,流动性救助可以使风险处置关口前移,适合于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的保险机构。
2023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拟定了《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建议稿)》和《保险公司接管办法(建议稿)》,报送给监管部门。
不过,在2023年版本中,提供流动性救助的条款并没有出现。有金融资深人士表示,从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流动性救助存在不小的风险,容易混淆救助的使用目的,形成利益博弈。此外,如果以提供借款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还需要与相关监管部门达成共识。
也许,为保险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在将来未必不会实现。据了解,目前金融业正在研讨建立一种基于整体金融行业的风险处置机制。
虽然暂不考虑提供流动性救助,《办法》倒是建立了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增加了财险保障基金和人身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的规定,拆借利率参考一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确定。
除了流动性救助方式,2017年版提出的“扩大保险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可以投资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在《办法》中亦未出现。
压实主体责任
与2008年版相比,《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压实了被救助方的主体责任。
比如,《办法》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保险监督管部门可视情对其采取限制高管薪酬、不得向股东分红、限制股东权利和管理层经营权限等必要监管措施“。
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时,保险公司中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中,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和监事两类人群。这些人群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范围。
此外,《办法》新增了当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以及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和移交有关材料的义务,如上述人员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处罚。
《办法》还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应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分别核算,严格分离的要求,以建立风险防火墙。
1月26日,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召开的2023年度工作会议指出,2023年重点落实好六项工作:
一是全力以赴落实好风险处置政治任务。
二是积极构建更加精准有效的风险监测体系。
三是科学规范筹集管理基金。
四是以制度机制为突破口补短板、谋创新、促发展。
五是持续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是有效提升公司内部管理和保障水平。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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