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央行百亿独资设立 手握821亿巨款如何营运? 外币存款保险
作者: 赵子牛
已正式实施4年有余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迎来了独立的法人机构。
5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稳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公司监事。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至此,已正式实施4年有余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迎来了独立的法人机构。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来看,该《条例》具有以下几个要点:
其一,强制性。《条例》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其二,限额赔付,但上限并非不变。《条例》第五条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其三,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业存单等不予保险。《条例》第四条明确,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其四,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构成。《条例》第九条明确,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五,投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6个月缴纳一次保费。《条例》第十条明确,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账户余额821亿
将有效提高问题金融机构出清效率
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正式公布,其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起步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左右。彼时官方还表示,待存款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足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设立独立机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
如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多来,其基金规模已经达到了800多亿元的体量。央行金稳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央行行长易纲此前在讲话中也曾表示,将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可以说,当下成立法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其实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存款保险基金本身,另一部分则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如何更加有效的运营基金,从而达到降低单个金融机构失信风险的目的,在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中,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说处于核心地位。
他表示,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制度从2015年实施以来,由于基金规模体量较小,独立的管理机构并没有与之同步成立。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规模,同时,现实情况也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有了一定的需求。
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包商银行曾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而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便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将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因此储户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这个时候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在曾刚看来,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的核心意义,在于化解问题金融机构出清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风险,提高机构退出的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对金融体系以及投资人、存款人可能造成的一些风险。在当前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而从经营范围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责任编辑:陈鑫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