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特约通华财富货币基金怎么赎回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7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2023年7月26日(含2023年7月26日)起,本基金在现有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5557,基金简称为银华日利C。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B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由于计价方式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计算并公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目前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的过程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以金额数填报申购数量申请,以份额数填报赎回数量申请;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证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基金”)、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基煜”)、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享基金”)、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得”)、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基金”)、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量”)签署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7月25日起,增加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银行、渤海证券、诚通证券、大同证券、东北证券、东兴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国融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江海证券、开源证券、山西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西部证券、银河证券、中航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长江证券、华金证券、国联证券、德邦证券、湘财证券、天风证券、平安证券、东海证券、中原证券、国盛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南京证券、民生证券、西南证券、安信证券、国泰君安、财通证券、中植基金、上海基煜、陆享基金、诺亚正行、上海利得、汇成基金、上海长量开始代理银华核心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5035,C类015036)的销售业务。现将本次开通业务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上述机构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根据本公司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7月25日起,增加方正证券为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代销机构。现将本次开通业务情况公告如下:
二、 方正证券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根据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7月25日起,增加东方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现将本次开通业务情况公告如下:
三、 东方证券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根据本公司与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财富”)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3年7月25日起,增加通华财富开通为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 通华财富本次新增代销基金
五、 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时间
自2023年7月25日起持续进行,结束时间另行公告。
2、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并通过通华财富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的投资者。
3、费率优惠内容
活动期间,通过通华财富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场外前端模式)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费率折扣以通华财富具体安排为准。优惠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上述基金费率标准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本费率优惠活动内容的解释权归通华财富,费率优惠活动内容执行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通华财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六、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2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2.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3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3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七、 重要提示
1.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 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不支持相互转换。
3. 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如代销机构开展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满足上述规定后如有不同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此优惠活动仅限场外前端模式,优惠活动或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参加活动代销机构最新公告信息为准。
5. 银华安颐中短债双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最短持有期为两个月,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7月26日起对旗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据此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概况
(一)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自2023年7月26日(含2023年7月26日)起,本基金在现有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5557,基金简称为银华日利C。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B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由于计价方式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计算并公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以及C类基金份额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B类、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四)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结转份额的计价方式。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的过程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5、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五)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权益登记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进而确定其投票权。
(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将同时对赎回申请份额部分和赎回后剩余部分的对应负收益按比例结清,并分别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和缩减投资人赎回剩余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5、当日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转换转出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的确认日后(含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将按照相关计算方法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于每个开放日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公告前一个开放日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中,当日C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八)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进而确定其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的限制
(一)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二)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三)投资人将所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了修订,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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