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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涉“保险业风险底线”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动用、救助有了新变化 保险基金风险大不大呀

2023-08-30 16:52:08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经济观察网记者姜鑫  被称作保险行业“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险保障基金迎来修订。

1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规自2023年12月12日起实施。

修订之后,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发生变化,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将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同时,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也发生变化,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一位保险行业人士表示,风险导向费率下,不同风险导向的保险公司会有不一样的费率,会更符合行业发展现状,而停缴上限的调整可能会使缴纳规模增多,具体如何还需要测算。

保险保障基金如何救济?

在购买保险时,总能听到保险代理人称保险产品是绝对安全性的,还能实现“刚兑”,给类似销售话语带来底气的就是保险保障基金。

根据《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监管认定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时,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现行的《管理办法》于2008年9月颁布施行,与此同时,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这也开启了保险保障基金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路。

成立伊始,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149亿元,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2023年时已增至1829.98亿元,增长了12.3倍。

在发展过程中,保险保障基金共救济了三家公司——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最近的一次是在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动用资金608.04亿元注资安邦保险,占彼时基金规模的52%(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158.89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735.90亿元,占63.5%;人身保险保障基金422.99亿元,占36.5%)。目前,这部分资金尚未完全退出。

目前仍有多家保险机构存在经营风险,如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天安财险、易安财险尚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7月15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称,原则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至于上述几家公司的风险处置是否需要保险保障基金的介入仍需观察。

根据《管理办法》,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来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还需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迎来哪些变化?

除前文提到的费率调整和暂停缴纳上限进行调整外,《管理办法》还在相关财务要求、基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并不像代理人所说的一样一刀切,而是不同险种,不一样的保单利益有不同的救助规则: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具体来看,而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不同规则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2、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这里的保单利益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持有人有权请求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

对于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由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此外,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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