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银保监会最新文件:信托业保障基金不得用于刚性兑付! 信托保障基金成立条件是什么
导读:《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要打破刚兑,信托业保障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时隔7年,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
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
经梳理,此次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信托行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
此前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显示,保障基金认购执行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其中规定,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待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基本完成后,可适时调整认购标准。基于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障基金缴费标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中,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另外,保障基金缴纳具体范围、费率、频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明确不得用于刚性兑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规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但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同时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向股东分红。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要打破刚兑,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等目的,在兑付金额与尽责程度缺乏关联性的情况下,仍以固有资金接盘、其它信托产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为。
所谓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
定位上,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明确基金使用条件
当信托公司面临流动性危机或清偿风险,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序开展风险处置:
(一)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宽资金来源、增资扩股或市场化重组等自救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二)若信托公司自救失败,应当核减资本直至资本清零,原股东退出;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
(一)向存在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
(二)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提供流动性救助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
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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