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还是碰瓷?89岁老人买基金亏了80万,状告银行索赔超百万 银行买基金亏损怎么投诉电话客服
4、2015年6月11日,认购“建信互联网+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4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294520.05元,损失本金105479.95元;
5、2015年6月11日,认购“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364620.19元,损失本金135379.81元。
庭审中,康先生表示,其对证券开户及购买赎回基金情况均不知情,且一直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小常帮其购买的是理财,每次接到小常电话就去签字。因为信任小常,从未问过购买的具体产品名称及盈利情况,只知购买的金额。2016年,他的儿子才发现小常为其购买的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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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康先生还表示,2015年其已届86岁高龄,银行在明知其对相关基金交易含义、风险等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的情况下,仍向其推荐基金产品并由工作人员操作购买涉事基金,未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义务。
在康先生看来,该行工作人员代替其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和进行基金买卖操作违规,致使其本人遭受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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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索赔超百万
基于此,康先生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789313.54元;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435517.28元;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律师费5万元;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从上述索赔金额来看,本金加利息已经超过了百万元。而从双方争执的焦点来看,其实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代写,二是银行推荐的产品是否与其风险承受等级相符。
首先,在上述提到的关于代签署文件的问题上,《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中需客户抄录的“本人确认已完成上述购买流程,并已充分了解购买基金或集合计划可能造成引发的各类风险,本人自愿承担因购买基金或集合计划可能导致的各项损失。”康先生表示,并非他本人签写。
而银行方面则辩称,这段话系单位工作人员询问康先生之后,出于便民的目的而代为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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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银行还表示,支行工作人员代为抄录《风险提示确认书》部分内容,并不影响康先生购买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真实意思表达;康先生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仅就其亏损最大的5只基金归责于银行,但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盈利归于自身的能力,明显不符合事实。
其次,在风险评测问题上,该银行指出,2012年和2013年,康先生的《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以下简称《评估问卷》)结果为稳健型;2014年~2016年,其评估结果为进取型。《评估问卷》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当面询问康先生,其回答后在电脑中选择相应答案,打印后由其亲笔签字,评估结果是客观的。
对此,康先生虽表示《评估问卷》的签字系本人所签,但其他包括日期均不是其本人填写,没有见过《评估问卷》,《评估问卷》中所选的“家庭年收入50(含)-100万元”等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
03
两次庭审均败诉
在双方你来我往,纷纷提交证据之后,第一次庭审的判定结果是: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其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且患有一些疾病,但其作为离休干部,应对委托单、业务回单、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载明的内容有一定认知判断。
康先生在上述文件签字,可以看出其对购买基金应该是知情的,购买行为亦是其本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达。故银行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康先生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康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他提交了两份证据,
一是其子与银行客户经理常某的电话录音光盘,证明工作人员自己承认存在市场判断失误,配置高风险基金产品比例过高,承认康先生对整个基金交易过程不了解。表明银行代行康先生购买基金的自主决定权和选择权。
二是提交了康先生夫妻年均收入证明复印件,证明风险评估报告是虚假的。
而银行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谈话反映的是康先生儿子的观点与意见,而其子并非涉诉交易的相对方;谈话内容上,常某为了不将矛盾激化,是被动应付,不能作为银行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也表示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与事件不具备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可了银行的质证意见,驳回了康先生的上述。法院认为,
康先生自2012年以来多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不仅仅是事件所涉及的5例基金产品。
虽然其年事已高,但康先生在庭审中仍然逻辑思维清楚、语言表达准确,因而应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其应具有辨别和判断能力,不存在银行人员侵犯其知情权等情形。
无独有偶,老人许某也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
2016年5月18日,许某拨打人民银行投诉电话称,2013年8月份以来,其爷爷许某某多次前往某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但被银行工作人员误导购买了基金产品,截至投诉日亏损12万元。
许某认为,其爷爷许某某现已88岁高龄,金融知识匮乏,怀疑该银行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评,存在销售误导,请求予以处理,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
经查,许某某自2013年8月6日起,共购买基金产品18笔,截至2015年5月共计获取收益近10万元。
随着2015年下半年股市行情下行,许某某后期持有的三只基金亏损12万元。
同时,该银行提供的相关凭证均有许某某本人签字确认,手续齐全,部分基金则由许某某本人在自助终端上操作购买,销售合规,不存在误导情况。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效力待定、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结合本案,许某某虽年纪较大,但其思路清晰,有正常的认知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风险测评、销售合同和凭证均由本人签字确认,销售合规,不存在误导的情况。
因此,许某某与银行之间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本案中,该银行按上述规定进行了风险调查和测评,并向客户揭示了产品特点和投资风险,客户均认可,相关材料均由许某某本人签字确认,部分基金则由许某某本人自助操作购买,并无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了所应承担的职责,证券监管部门也未发现相关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许某某的投资盈亏属于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不存在过错。
案例启示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特点和投资风险,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金融消费者应当不断提高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增强风险责任意识,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认真阅读有关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风险特点,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风险接受程度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理性投资。
3.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合理地处理金融纠纷。在处理金融消费争议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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