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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投资理财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3-07-14 11:47:31 互联网 未知 理财

一文详解投资理财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平时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多半指的是工资和经营所得。然而,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注入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以及外汇、保险这些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应当如何缴纳呢?

今天,婷律就带你了解一下投资理财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法律问题。搬好小板凳,我们开始~

一、投资理财——财富保值增值密码

所谓投资理财,就是指为实现个人及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者通过运用各类常见理财工具,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的行为。

二、各类理财的涉税问题

(一)最为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各大银行自行开发的,其投资收益本质上是一种利息收入,因此,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目前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二)高风险高收益: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行为,有人一夜暴富,也有人一夕返贫。股票交易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内容:

1.新三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23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23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2.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涉税行为主要包括股票的转让和上市公司股东所获得的股息红利。

关于股票转让的纳税问题,无论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还是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都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则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比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为相关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7〕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的涉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也就是说,如果是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缴税规定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而不同;而对于派发的股息红利,持股一年以内的,其个税缴纳在个人转让股票时才进行。

(三)投资理财后起之秀:基金交易

基金主要有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之分,根据基金品类的不同,税收规定也不同。

1.公募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其准确定义是“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和契约(信托)制基金。

(1).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其组织结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架构,日常经营及决策也遵循《公司法》的决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税。

b. 合伙制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 而对于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的,参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法人作为合伙人,参照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c. 契约制(信托制)基金

契约制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契约型基金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不是纳税的主体。

(四)信托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因此,个人从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 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当然目前关于分红型保险的纳税问题,尚无统一规定,各地规定各不相同。

以上是关于常见理财产品的纳税规定,在进行财富管理时,为了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我们通常会采取不同理财产品的组合方式,相应的税收缴纳规定是我们选择投资搭配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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