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存款”究竟是银行理财还是银行存款?
首先明确一下,研究这个问题的意义在哪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而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保本收益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04号,以下简称204号通知)第一条: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定义上来看,结构性存款不属于一般存款,而是一种特殊的存款。
这种存款具有以下特征:
1.结构性存款是既无法保本、亦无法保收益的特殊存款产品,而相较于一般的存款,由于结构性存款嵌入了金融衍生工具,成本更高、风险更高、收益也可能更高。;
2.结构性存款是“存款+期权”组合型存款产品;
3.结构性存款最初只是挂钩利率和汇率;
4.结构性存款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产物,国外也有;
5.结构性存款与票据之间的套利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且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模式。
因此,结构性存款的性质较为复杂,把它简单的划分为存款或者银行理财都有失偏颇。
根据204号通知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这一条非常关键,如果结构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规定的额度保障,那它在本质上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而不是理财产品。
我们的观点:对于在204号通知下发前,各商业银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未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不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障,其实质上更接近于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204号通知下发后,各商业银行销售的结构性存款,已纳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受《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保障,其本质上就是银行的一种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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