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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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一、 案例背景
情形一 甲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 6 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固定 利率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收入的唯一来源。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一般不会在到期前转让。
情形二 乙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期限为 6 个月,不可转让交易,也不可提前赎回。根据理财产品合约,基础资产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池,资产池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债券投资及回购交易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对资产池结构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最大化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来源于资产池的投资收益。 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一般不会在到期前转让。
二、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案例解析
在情形一中,该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索偿要求仅限于该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无追索权债务工具”,甲公司需要“看穿”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进行评估。该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为指定的单一固定利率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致,且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是该理财产品收入的唯一来源,基础资产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一般不会到期前转让,甲公司管理理财的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因此,甲公司应将购买的该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情形二中,该理财产品与情形一的主要区别在于,理财资金投向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而是固定收益类的资产池,该理财产品采用动态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持有基础资产赚取收益以及出售基础资产赚取差价,不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乙公司应将购买的该银行理财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目前实务中,很多银行理财产品无法穿透判断其基础资产是否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只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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