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代客理财有风险,合规执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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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A期货公司业务人员小李开发,客户赵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同时小李与赵某达成《期货投资交易合作协议》,赵某全权委托小李代为进行期货交易,并对账户的盈利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进行了约定。在小李代赵某操盘期间,遇到行情剧烈波动,导致赵某的期货账户发生巨大亏损,于是赵某将小李和A期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对其期货账户的亏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和小李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对账户损失承担责任,驳回赵某要求A期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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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分析
Q1: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可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吗?
不可以。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2:期货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时的法律责任认定如何?
·《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前的裁判思路
整理过往发生的期货代客理财纠纷案件,我们会发现主要有两种处理结果:
一是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情形下,法院一般判决由员工和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员工与投资者之间的代客理财纠纷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与期货公司无关。
二是构成表见代理,此情形下期货公司首先对员工代客理财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后期货公司对员工具有追索权。而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采取了能够使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代表公司”的举措,比如员工持有公司的授权书、在理财协议上加盖了公司相关印章(无论印章系真实亦或伪造),同时期货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投资者教育义务,即向投资者明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的变化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本条,当员工从事代客理财行为且发生纠纷时,期货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利用职务”显然比法律上严格的“表见代理”认定条件要宽泛的多,比如通过员工名片、企业微信、营业场所等具有身份标识和履职特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利用职务”。换句话说,即便没有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表见代理”,期货公司也可能为员工私下代客理财的行为买单。当然本条依然有待后续司法实践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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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与反思
目前距离《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相关的配套规定也暂未出台,期货公司与从业人员责任承担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晰。为了尽可能避免发生类似纠纷,期货公司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重视员工合规培训及异常行为监控,同时做好印章管理和投资者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广大投资者也要切实提高警惕,充分知晓和理解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进行期货交易,否则,相关行为将构成违法违规而得不到法律保障,投资者将因此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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