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编制现金流量表放哪
理财产品能否作为现金等价物
1、问题4-1-34(理财产品的核算与披露)(来源瑞华研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二章第一节对现金等价物的特征作了如下阐述: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 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 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 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根据上述表述,由于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并不是在购入后3 个月内到期,并且其收益浮动,因此可转换为现金的金额并不固定,因此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等价物。其购入、赎回的相关现金流量均列报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2、来源chenyiwei老师视野答疑
理财产品如作为现金等价物,同样需要满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理财产品都满足这一条件。例如,大多数理财产品缺乏活跃市场,因此流动性不如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另外只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保本和固定收益的)才可能满足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因此理财产品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情况很少见。对于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理财产品,投出时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本金作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可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多次购买理财流量是按照总额还是按照净额编
来源:2010年准则讲解
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上述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来源chenyiwei老师视野答疑:如果是到期后按约定自动转存的,则一般理解无需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如果由企业主动实施申购、赎回等行为的,则应分别收到、支出的现金反映。
个人学习笔记:
作为现金等价物,其持有的主要意图应是为了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理财产品的购入很多时候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现金等价物的四个同时满足的条件,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前两个是强调了变现能力;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后两个是强调支付能力。
对于目前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是缺乏活跃市场,也没有公开的市场报价,同时是不允许同时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的。并且从披露列报来看,其取得的收益为投资收益,从持有意图来看,主要也是为了赚取投资收益。其取得的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那么实际上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应该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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