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是一种什么行为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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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是什么?1.定义
信托,从字面上看是信任托付的意思,是一种理财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因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置的行为,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白帝城托孤是《三国演义》中很有名的历史典故,讲述了刘备在与东吴的大战失败后,在白帝城病危,将诸葛亮招到白帝城,将自己的儿子刘禅托付给诸葛亮的故事。这个“托孤”,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信托”。
2.起源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世界上最早的信托行为发生在古埃及。古埃及人生前立好遗嘱,指定财产由其妻子继承,受益人为子女,同时指定了监护人来监管他的这笔财产具体运作情况,这就是信托的原始性模式——遗嘱托孤。
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来看,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当时的英国属于封建时代,教会拥有大批虔诚的教徒,这些教徒信奉教义,选择把死后的财产捐给教会,而按照英国当时的法律规定,教会获得这些土地是免于征税的。教会积攒的土地越来越多,而国家的税收大大减少,这导致了教会和国王利益对立。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国家颁布了法律,规定凡是没有经过许可的土地赠送给教会,土地会被没收。为了帮助教会摆脱困境,于是教徒们想到一个办法,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把土地捐赠给第三方的机构进行管理,收益方为教会。教会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能享受到被捐赠的土地的收益。这是一种信托的原始结构,即尤斯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斯制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二、中国的信托
我国信托业正式发展,源于1979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这家公司就是大名鼎鼎的中信集团前身。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大力鼓励发展信托,到1982年已经成立了大量信托公司,由于缺乏监管,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导致行业乱象丛生。
后来,经过国家多次大力整改,整改取缔了大量不正规的信托公司。
发展到现在,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信托产业发展也已经稳定成熟。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依据《信托法》开发并受其约束,由银监会进行监管,所以信托公司也像银行一样是不能随便开设,需要申请专门的信托牌照,因此整体数量较少,不超过一百家。
目前我国信托业有68家信托公司,总体形成了“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
他们通过开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再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等领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
三、信托的门槛和特色
在现代社会,信托是一种特殊的理财方式、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还是一种金融制度。它与银行、证券、保险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与证券和保险不同,信托的投资门槛较高,一般是一百万起,往往是高净值群体的青睐之选。一百万的投资门槛,往往会让大部分投资者望而却步。
对投资者来说,这个门槛不仅是限制,也是一种保护。因为一般来说,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更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更强,较高的投资门槛可以提高信托行业整体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现有规定,合格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委托人最低出资额【10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3)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4)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信托是为高收入人群“量身定制”的投资理财方式。尤其是家族信托,它可以通过信托的法律架构,实现财富的传承功能。
除了财富传承,信托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破产隔离功能,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发挥作用。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进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对抗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且受益人仍能获得信托收益,信托并不因此终止。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既能实现财富传承,也能为抵御“富不过三代”的阴影,对高收入群体来说,信托是一种极具性价比的良好选择。
对于入门级的理财投资者来说,基金、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更具有普适性,也更适合我们学习和实操,对于信托只需大致做一个了解,前期应该把侧重点着重放在其他理财方式的学习上,日后若有需要我们将会及时补充信托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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