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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最近理财亏的这么厉害? 理财基金都不会亏钱吗知乎

2023-07-31 04:04:56 互联网 未知 理财

为什么最近理财亏的这么厉害?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亏损、净值化、资管新规

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并实施,但由于对资管类产品的架构革新过深,且体量过大,资管新规对包括“净值化”在内的核心要素设置了“过渡期”,即“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但因疫情原因,过渡期又增加一年,故在2023年1月1日起,资管新规才算全面实施。

撇开更为详细的条文,资管新规的几个关键词,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核心利益。即:打破“刚性兑付”、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净值化管理等。自今年1月1日期,基本所有的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实现了净值化管理,随之而来的是有2000多支理财产品跌破发行净值,出现本金亏损,其中不乏在之前看来属于“保本保息”的R2类低风险理财产品。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一、金融层面

在过往经济高增速阶段,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理财投资有风险的本质属性,尤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低风险理财收益大致在4%-6%之间,虽然高于定期存款,但对于底层融资方而言,远低于信托融资以及高于10%以上的民间融资,仍然属于绿色融资渠道,因此在经济高增长以及商业银行信誉维持的因素加持下,实现中低风险理财的“刚性兑付”基本成为“共识”,这个“共识”既包括投资者,也包括商业银行从业者。

但随着经济周期的临近,我国金融市场中资管类产品回归本源的迫切性加剧,在2018年出台了“资管新规”,是资管类金融市场下定决心调转船头的直接体现。简言之,就是要让商业风险回归,实现资管产品投资领域风险的“买者自负”。

但商业银行很难承受资管类产品的风险释放,无论从专业性还是资产负债角度而言。因此,商业银行100%控股的理财子公司应运而生,截至目前,有着大体量理财发行及销售的四大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并已经实现了理财资产的整体腾挪,至少在银行层面完成了风险隔离。

至此,当“资管新规”落地的那一刻,理财“兜底”的最后一根线也被正式剪断,对于投资者而言,最直观的反应即是原以为属于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也已经发生了本金亏损,并为此感到困惑,乃至认为遇到了欺诈销售。那么在法律层面,该问题应当如何解读?

二、法律层面

实际上早在2023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即“九民纪要”,九民纪要总结了近年来多个民商事领域的裁判准则,其中有大量篇幅是针对资管类产品销售的,综合而言其确立了八字的司法裁判准则方针,即“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显然,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翻译过来则是: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完成了规定的动作,且没有人为过错,那么投资者就要承担因自己决定的投资行为所带来的各类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个逻辑是公平的,但拿到司法实务中,基于不同产品等背景,则有着复杂的适用条件。

1、自营理财与代销理财的区别。如果是银行自营理财,则产品发行人及销售人为同一银行,应当对银行的产品运营底层及“卖者尽责”适当性义务一并审查。如果产品为银行代销理财,则应当对理财发行人审查产品运营底层等问题,对银行审查作为代销机构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问题。

2、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合理。当前,监管机构对银行理财风险等级划分的权限下放至产品发行人,并一直延续多年。该方式在具备了便利性的同时,实际上存在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即金融机构可能会将高风险理财产品划分为中低风险,或者将本属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了高风险底层之中。但囿于信息的封闭性,投资者往往难以掌握理财的真实风险状况,而需借助司法机关对核心数据等证据进行调取,实际上,证据能否调取,仍需裁判者根据必要性来裁定准许与否。

3、适当性义务是否充分履行的界定。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始终处于争议状态。尤其在理财产品线下购买及线上购买并存的情况下,对于线上购买的界定更为重要。例如在理财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的要求,是以线下营业网点购买为前提条件的,对于线上购买则无该限制,而实际上当前技术手段已完全可以做到,但鲜有银行在手机银行等嵌入双录过程,本质仍在于监管制度并未明确,也鉴于此,不同商业银行对APP的流程设计均有不同,风控效果也自然会有差别。面对监管层面的缺口,“九民纪要”第76条对此直接明确为“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显然,风险提示要求针对具体产品的实质性风险揭示。

4、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例如是否存在承诺“保本保息”、“固定受益”等行为,是否存在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低风险承受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夸大底层或抵质押偿付能力的行为等。

实际上,在司法审查中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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