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万亿银行理财将迎新规,剑指过往业绩展示|财富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文本
文/《清华金融评论》资深编辑秦婷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委会召集研讨会,探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研究制定。据了解,《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设置了三条基本要求、三条展示要求和三条禁止行为,对每一种期限的产品业绩展示均设立了具体要求。这意味着,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将迎来统一的自律规范。
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进行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例如,产品“报喜不报忧”,只展示表现好的区间业绩,对表现差的业绩区间不展示。再如,理财产品收益展示存在近七日年化、近一个月年化、近三个月年化、近六个月年化等多重时间维度,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更有理财公司通过修改图示方式,使得理财产品业绩波动“看似”缩小了些。此外,一些专业机构在对理财产品收益进行评价时,也时常面临难题。
业内专家表示,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目前,一些机构业绩数据展示过于复杂,这无疑会干扰投资者对理财收益的判断,也会扰乱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
去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而“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普益标准研究团队指出,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理财产品相对回报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消费者判断产品风险、投资风格、产品管理水平等的依据。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明确,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并给出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示例。示例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分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型三大类。
本次新规对过往业绩展示也进行了相应规范。
设置三条展示要求
据了解,《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提出的展示要求共包括三条。
一是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二是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需满足以下要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三是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两项数据,应当将过往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展示。
同时《行为准则》还提出了三个禁止行为:
首先,不得展示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过往业绩。除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
其次,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得采用布局可比性、公平性和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最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仅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者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者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不过,对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实施,专家预计存在一定的整改难度。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说《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难度相对较小,那么《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难度和压力明显大了不少。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主要由理财公司方发起,而《业绩展示行为准则》的整改则是需要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合力整改。
另一方面,目前实操层面的过往业绩展示行为纷繁复杂,这些调整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银行理财产品存在产品数量多、期数多、净值披露时间标准不一等问题,规范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新的规则落地后,亟需从金融科技层面对业绩展示版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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