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资产新型“腾挪术”:现金管理类产品“江河日下”,“类现金”攻城略地 货币基金和现金管理类理财
今年6月,备受客户热捧的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迎来新规,对银行资产配置、产品发行造成了压力,但部分银行也想出了一种“避风港”式产品来承接现金管理类产品目前不合规的资产,以弥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萎缩造成的影响。
资管新规之后,现金管理类产品成为银行理财保规模的神器,其灵活性也弥补了收益率,很受客户欢迎。截至2023年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截至2023年3月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达到7.34万亿元,比2023年末增长近80%。
而今年6月出台的新规,打断了这一类型产品的无序增长。
目前各家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都在缩量。“按照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这一块是要萎缩的,而之前有些大行都做到7000亿了。”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称,按新规,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现金管理类的“替代品”
控制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同时,却有一类“类现金管理类”产品潜滋暗长,部分银行借此维持现有的资管规模和客户数量。
一位股份制银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很多银行开始在产品设计上往两个方向引导:一是发行7、14、30天最短持有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做高来引流,底层还是以买入成本法估值的PPN、非公开公司债、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优先股为主,净值稳定收益高;二是发行净值型的‘双向T+1’理财产品,不算现金管理类,但是每天开放申购赎回,名义上是净值型,但底层又还是以私募债、银行二级债、永续债、优先股为主,净值增长非常稳定。这两类产品都不算现金管理类理财,不受新规约束,但是本质上和从前的现金管理类差不多。”
现金管理类新规当时对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是投资范围大幅度收缩,二是平均剩余期限120天限制久期,剩余期限不能超过397天。这是为了解决现金管理类产品资金和资产端流动性不匹配问题而出台的政策,但这两点恰恰是银行博取高额收益,导致现金管理类产品比货币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高出50-70BP的原因。
但是新规一出,银行不能在这种产品中大量配置私募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了。目前市场上,各家银行的APP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不断下滑,银行发行的T+0产品大部分已经跌到“2”字头,理财子公司发行的T+1产品勉强维持在年化3%以上。
但如上所述的“类现金”产品中,7、14、30天最短持有期的产品平均收益能达到3.3%以上;“双向T+1”产品的收益也能“秒杀”现金管理类产品。
“现在理财子公司都在压低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拉高上述两种产品的收益,把客户资金引流到后两者身上。”上述股份行理财子人士称。
“极其冒险的资产迁移术”
不属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双向T+1”,指的是申购和赎回均为T+1的净值型产品,底层资产投向不限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也可以投,类似于债基。名义上底层资产都是实价估值的,而不是摊余成本法估值,并且名称中没有“货币”、“现金”、“流动”类字眼。
而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新规只能投向货币工具为主,不得投向低评级、长久期债券,比如AA的信用债和城投债、一些低资质银行的资本补充工具。在估值方法上,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 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类债基产品声称按照市值法估值,但实际操作中,把银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抓紧转到信托通道里面去,用买入成本法估值。
以永续债为例,此前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永续债的主要买方之一。数据显示,2023、2023年永续债发行规模分别达4900亿元、5575亿元。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已有10家上市银行先后发行永续债,累计发行规模2675亿元,较2023、2023年同期分别增加55亿元、1475亿元。与此同时,渝农商行、苏州银行永续债发行也已得到监管核准,合计140亿元可续债待发行。并且,民营银行等也开始发行永续债。按理说,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会对永续债发行产生一定影响,因为新发永续债作为一种权益工具不在投资范围内,但通过转移到上述“类现金”管理产品的债基产品中,银行理财还在继续大举买入。
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报道过银行理财通过信托通道设立“体外资产池”的行为,大量装入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公司债等可以采用买入成本法计价的资产,同一家银行的不同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均可通过同一个资产庞大的信托计划来调节收益,使净值趋于稳定。
“银行理财也在疯狂内卷,同质化竞争中都倾向于成本法估值让净值稳定,并保持一定的收益率,这样才能保有原先的市场规模不滑落。”上述理财子公司人士称。
而上述股份行人士认为,这是一种极其冒险的“资产迁移术”,因为装入的底层资产几乎都是被现金管理类产品新规要求挪出的资产,虽说是符合类债基产品的底层资产要求的,但估值方法又采用成本法,没有体现市值波动,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期限又不匹配,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可能只是部分理财子公司的权宜之计,在具体到底层资产的新规出炉之前暂时用作‘避风港’,但肯定是不符合资管新规的文件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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