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制度 外汇期货交易合约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第二节期货市场基本制度
【本节考点】
一、保证金制度(重点掌握)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熟悉)
三、涨跌停板制度(熟悉)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重点掌握)
五、强行平仓制度(掌握)
六、信息披露制度(了解)
一、保证金制度(重点掌握)
(一)概念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期货买方和卖方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通常为5%~15%)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期货市场上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一般性特点
(1)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比如,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
(3)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三)我国境内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3)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4)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持仓,按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水平、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划出资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增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采取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
(5)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熟悉)
(一)概念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当天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
当交易发生亏损,进而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则要求必须在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中追加保证金(第二日开盘前),以做到“当日无负债”。
(二)特点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在此基础上汇总,使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真实的反映。
(2)在对交易盈亏进行结算时,不仅对平仓头寸的盈亏进行结算,而且对未平仓合约产生的浮动盈亏也进行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由交易所(结算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熟悉)
(一)概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制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
(二)我国境内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一般而言,对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及合约设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也相应大些。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品种和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或三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合约价格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三)涨跌停板的应对措施
(1)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2)在某合约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实行强制减仓时,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也称为单边市,一般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四)涨停板制度的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小交易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员和客户的当日损失也被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重点掌握)
(一)概念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
作用:这两个制度能有效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二)国际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
(2)通常来说,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持仓限额通常只针对一般投机头寸,套期保值头寸、风险管理头寸及套利头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持仓限额。
(三)我国境内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
(1)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 (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不同。当某合约市场总持仓量大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会设置得高一些;反之,当某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小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也会低一些。
(4)一般应按照各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来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比如,一般月份合约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高;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设置得低。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还有如下规定:
(1)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2)各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而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均不受限制。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
(4)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五、强行平仓制度(掌握)
(一)概念
强行平仓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
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二)强行平仓适用的情况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有利于会员(客户)避免账户损失扩大,通过控制个别账户的风险,可有力地防止风险扩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即会员(客户)的持仓超过了规定的持仓限额,且未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减仓,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成为持仓限额制度的有力补充。
(三)我国境内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四)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
1、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2、执行及确认
①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②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③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④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值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期货公司均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六、信息披露制度(了解)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应保证即时行情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1)即时行情;(2)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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