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出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有关外出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1.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 2.服务业的发票可以跨市使用,但不能跨地区开具(也就是不能在外地开具发票).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
所谓外汇, 就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汇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币资产。根据各国货币在国际清偿中的不同特点,外汇又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外汇管制。建国初期,基于我国国力较弱以及当时所处的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顺势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新法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它外汇管理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外汇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我国的外汇收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对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我国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汇回国内,并按照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须凭法定的文件向开户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可按国家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及核销管理,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居民个人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金额在限额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再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倒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国内,在外汇指定银行开列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须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外汇管理当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外债一般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境内中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债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并照章纳税。清理纳税后的剩余财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进行如下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按规定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同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率,汇率的高低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其它有关政治经济因素所决定,同时又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反作用。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汇率制度。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形成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外汇留成,将两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二)外汇市场管理
外汇交易市场是指进行外汇买卖的场所,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我国,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目前允许交易的币种有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欧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对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只允许进行即期交易,对银行与客户之间则允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的各种行为,一般包括逃汇行为、套汇行为、扰乱金融行为、违反外债管理行为、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行为、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行为以及违反外汇经营管理行为等,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这些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予以了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外汇没有申报,银行收到后结汇了,如何补申报?
预收帐款或预付帐款,超过三十天就要在外汇管理平台上申报,否则就会影响你办理结汇。而且还可以被从A类户降到B类或是C类户,以后在办理结汇时要每笔都跑到外汇局去填表,很麻烦。所以尽量要照规定办理。
外汇实盘交易也即银行的那些外汇宝之类的及外汇保证金交易。前者可以通过开设银行账户交易,后者主要是通过在国外一些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商处开户后入金交易,因为国内没有自己的交易商。外汇实盘交易又称外汇现货交易。
扩展资料
由于贸易的往来,进出口商在商品输出或输入后货款的结算,以及运输、保险、旅行、留学、国外公债、证券、基金的买卖、利息支付等而产生的外汇供给者与需求者。
外汇投资者,为预测汇率的涨跌,以现汇(SPOT)、远汇(FORWARD)或者期货外汇(FUTUERS)的交易途径,以少数的保证金从事大额外汇买卖交易;
行情看涨时,先买入,后卖出,看跌时,先卖出后补回来冲销,用极小的波动赚取中间的差价,获取厚利,所以外汇投资者也经常是主要外汇的供给及需求者。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外汇
台湾有没有外汇管制
台湾目前还保留有部分外汇管制,主要为管理外汇条例,及中央银行依据管理外汇条例所规定之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所有超过50万台币外汇交易都要依该办法申报。个人年度累积结汇超过500万美元,或是单笔超过50万美元,公司年度累积结汇超过5000万美元,或是单笔超过100万美元,都不能及时交易,而必须先申报中央银行,俟中央银行发给核准函之后,方能结汇。虽然中央银行没有明定哪些交易准或不准的条件,但是要先核准才能交易,就是一种外汇管制,何况将来中央银行随时有可能突然变严格。
国际贸易可分为哪些方面
国际贸易的基本类型
国际贸易活动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国际贸易做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有:
一、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按照商品的流向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和过境贸易。
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生产 或加工的商品销往 他国市场的贸易活动;进口贸易是指将外国的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的贸易活动。就一笔交易而言,对卖方是出口贸易,对买方则是进口贸易。
由于一国对某种商品的各品种的生产和需求不一定一致,因而,在同类商品上往往既有出口也有进口。若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或一地区在某种商品大类的对外贸易中,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其超出部分便称为净出口;反之,如果进口量大于出口量,其超出部分便称为净进口。
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的商品有时要经过第三国国境,第三国对此批货物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对第三国来讲,就构成了该国的过境贸易。
二、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按照商品的形态不同 ,可以把国际贸易 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有形贸易是指实物商品的进出口,因为实物商品是有形的,可以看得见的。在国际贸易中,有形商品种类繁多,通常可分为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两大类。初级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或加工很少的农 、林、牧、渔和矿产品 ;工业制成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的产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国际贸易商品分为10大类,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鲜活动物(0类);饮料及烟草(1类);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2类);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类);动植物油、油脂和蜡(4类);化学品及其有关产品(5类);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类) ;机械及运输设备(7类);杂项制品(8类);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9类) 。其中0-4类为初级产品,5-8类为工业制成品。
无形贸易是指非实物形态的劳务和技术的进出口。因为劳务和技术是无形的 ,看不见摸不着的 。无形贸易主要包括运输、装卸、保险、金融、邮政通讯、船舶修理、国际旅游、工程服务、代理、技术转让等等。 关于无形贸易 ,至今还没有像实物商品那样的国际分类标准。
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主要区别是:有形商品的进出口,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包括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中,它是整个国际收支的主要构成部分;无形商品的进出口,不经过海关办理手续,不包括在海关的贸易统计中,但它也是国际收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部分服务商品有形化了,如光盘像是有形产品,但就其性质而言,应是服务产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模糊了。
三、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按照贸易过程中有无第三国参加 ,可以把国际贸易 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的,没有第三国介入的贸易。商品从生产国直接输出到消费国,对生产国来说是直接出口,对消费国来说是直接进口,都是直接贸易。
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和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商品通过第三国转卖给消费国,对生产国来说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来说是间接进口,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是指一国(地区)进口某种商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将它作为商品再向别国出口的贸易。从事转口贸易的大多数是地理位置优越、运输条件便利以及贸易限制较少的国家和地区,如伦敦、鹿特丹、新加坡和香港等。它们由于具有上述条件,便于货物集散,所以转口贸易很发达。
四、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按照划分进出口的标准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分为总贸易和专门贸易。
总贸易是指以国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总出口。总进口额加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过境贸易列入总贸易,中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原苏联及东欧等国家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专门贸易是指以关境为标准划分的进出口贸易。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如果暂时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或放在其他特区内使用而未进入关境,一律不列为进口。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从国内运出关境的本国产品,以及进口后经过加工又运出关境的商品,则列为专门出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就是一国的专门贸易额 。美国 、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采用这种划分标准。
联合国所公布的各国贸易额,一般都注明是总贸易额还是专门贸易额。
五、现汇贸易、记账贸易和易货贸易
按照贸易清偿方式不同,国际贸易可以分为现汇贸易、记账贸易和易货贸易。
现汇贸易是指以现汇结算方式进行交易的贸易。由于现汇在运用上灵活、广泛,可以自由地兑换其他货币,所以,该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活动中运用最普遍的一种。其特点是银行逐笔支付货款,以结清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以信用证为主,辅以托收和汇付等方式。
记账贸易是由两国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按照记账方法进行结算的贸易。其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多为一年),两国间贸易往来不用现汇逐笔结算,而是到期一次性结清。通过记账贸易获得的外汇称为记账外汇,一般仅用于协定国之间,不能用于同第三国的结算。
易货贸易是指商品交易的双方依据相互间签订的易货协定或易货合同 ,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结算方式 ,互相交换货物的一种交易行为。此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那些外汇不足,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无法以自由结汇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国家。
货车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跑车辆运输 和自己开店是一样的都要启营业执照 车辆营业执照不用年检 不用交费 好像是三年有效 如果车辆没有营业执照被工商逮到要按年收入比交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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