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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表遗失了怎么办理? 外汇业务登记表
1.15 遗失单证的处理
项目内容 法律依据 应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项 空白核销单挂失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 5.其他相关文件。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挂失说明; 2.打印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挂失的电子底账。 1.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2.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联进行挂失处理,企业收汇核销后,外汇局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联进行挂失处理,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2.“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 3.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出口单位留存联遗失时提供),说明中必须注明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和资金来源。 1.属于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由原签发银行直接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属于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由外汇局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银行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注明“补办”字样和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 4.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为原申报号码。 进出口报关单遗失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2.有关商业单证; 3.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1.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存储期限内(一般为一年)的,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2.对于超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由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