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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2023-03-15 09:18:03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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