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超过时间不能调整吗? 外汇收款申报时间
A类企业出口后90天内不能收款的,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做延期收汇报告。
企业与客户签定货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业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的90天再加15个工作日间,办理债权登记。
企业若无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则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应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再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2)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扩展资料
额度规定为:企业延期收汇额度=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该基础比例由外汇局确定,一般不超过20%。若单笔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会对该笔债权进行自动确认。
对有连续性出口收汇历史纪录的企业,当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汇额。一般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时间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延期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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