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外汇违规案例分析教你如何做好外汇业务合规!
L公司以转口贸易方式大量向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公司YD付汇,又从自身投资的UF公司中收汇。而W实业公司则大量向L公司境外投资公司UF付汇,又从W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YD公司中收汇。大量资金在关联公司之间按照L公司-YD-W实业公司-UF公司-L公司这一闭环路径流动,但各环节金额并不相等,资金流动最终结果表现为境内公司以90份虚假提单实现资金净流出8700万美元(见下图)。此外在调查中发现,L公司和W投资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即在境外实施并购行为,中方境外投资总额分别是境内注册资本的9倍和15倍,且均未在发改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银行在单证审核环节存在明显的疏漏。因付汇公司在银行无融资和贷款业务,银行对公司自开户开始并没有深入了解。在转卖付汇环节留存了合同、发票或提单,其中合同要件说明极为简略,从单证表面看,交易背景令人生疑,但银行并未对提单真实性进行查验。两家公司在银行以转口名义收付外汇,较长时间内支出远大于收入,银行也未提出质疑。两家公司境外交易对手在转口贸易中存在互换现象,银行同样也未了解原因并向外汇局反映。上述情况表明,展业三原则并没有在银行业务环节得到真正贯彻,给企业转移异常资金带来可乘之机。
银行在工作中应切实加强“展业三原则”的履行,加强对业务资料及单证的真实性审核。
案例2: 2014年8月,外汇局某市分局联合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 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 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3:某市6家银行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A银行管辖分行在没有确认企业转口贸易是否掌握货权的情况下,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大额转口贸易付汇8笔、金额1.26亿美元。同期,B银行管辖分行和C银行管辖分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办理转口贸易项 下付汇业务4亿美元和8500万美元。此外,B银行2013年7 月为一家公司办理信用证下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审核并留 存的发票抬头人并非付汇公司。
在上述3家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与贸易规模明显不匹配,转口贸易上下游企业高度集中且为关联公司的情况下,3家银行没有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置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于不顾,配合企业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违规套利,导致资金的违规进出,严重危害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执行。
办理类似业务的还有D银行某分行所辖分行营业部和支行凭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7600多万美元;E银行某分行凭境外银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500万美元;F银行管理某支行凭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
对于上述银行的违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B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95万元,对A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70万元,对C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60万元,对D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 对F银行管辖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E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4: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持无效提单的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公司办理19笔、金额1270多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办理付汇业务的公司与提单上的企业无法构成转口贸易业务关系,且该公司提供的23张提单已经被境外内提单收货人提货报关,并已经办理了一般进口贸易付汇,对于该分行未认真审核相关单证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违规案例
2012年的货物贸易改革后,外管局已大幅简化了进出口贸易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仅需企业提供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也就是合同、发票、报关单三选一即可。而在2013年,海关与外管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的通知》,海关不再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此后,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的报关单证明联来作为海关报关单的替代。而今年9月份,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进一步允许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可以说这一系列的文件都在简化着银行办理贸易收支时的审单要求。
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即便是银行简化了审单要求,但仍然要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确保外汇交易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不然就有可能面临外管的处罚: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案例5:某银行管辖分行行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进口贸易办理购付汇业务
2015年8月至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合同价格高出市场价格5-40倍的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19笔共1.5亿美元。在外汇局连续几年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情况下,该银行仍办理异常业务大额购付汇,客观上配合不法企业完成了虚假交易套利。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银行处以人民币80万元的罚款。
案例6:某银行管理分行为重复使用报关单的企业办理对外付汇
2015年5月至7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属于B类的企业办理对外汇58笔,金额6800多万美元,其中,使用重复报关单在该分行多付汇52笔,金额2160万美元。此外,2015年8月,该分行合同没有“预付”条款的公司办理预付货款2笔,金额805万美元。
对于银行办理B类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有着较A类企业更加严格的审核要求。但是该银行却未能遵守,所办理的58笔业务中,有着52笔使用重复报关单,占比高达90%,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形同虚设,导致资金大量违规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
案例7:某省3家银行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办理异地大额购汇业务
2015年6月至7月A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10家异地企业办理18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折4.2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地超出经营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凭出口合同为公司办理购汇业务、为无购汇需求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至12月,B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5家异地企业办理7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3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购汇申请书日期晚于购汇业务办理日期、售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9日至16日期间,C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3家异地企业办理大额购汇业务6笔,购汇金额合计2.2亿美元。
3家分行在售汇后将企业所购外汇转入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6.64亿元人民币。
经查,这3家分行办理的此类业务大多是由“中间人”居间介绍并操作,并非企业的真实交易需求。相关企业在办理购汇业务前从未做过外贸业务,也没有办理过外汇收支业务,然而上述3家分行相关部门在拓展此类业务时对企业经营范围、相关资质和进出口情况没有做尽职调查。在单证审核方面,缺乏对真实、逻辑、合理、一致性的基本判断。在企业所提交的单证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与企业配合默契一路绿灯,长流程业务一天内完成,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出现了“真空带”。3家分行重考核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相关人员为完成业绩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与企业合谋共同套利。
对此,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A银行管辖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8.8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A银行辖属该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9个月,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B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5.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7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B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C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1.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C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案例8:某银行管辖分行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
2014年7月至10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辖内某支行为3家公司办理付汇业务18笔,金额3247万美元。经查,该行办理上述业务均未按规定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为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留下了风险隐患。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
案例9:某银行辖内支行为持虚假报关单的公司办理购付汇业务
2015年6月至8月,某银行辖内支行分别为两家公司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34笔,金额合计1231万美元。上述交易中,一是异地海关报关单,收货单位多为异地企业;二是两家公司的付汇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三是进口报关单商品与合同标的不一致;四是购汇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他企业和个人,非企业自有资金。经查,两家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均为虚假报关单。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于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案例10:某行管辖分行用预付货款支付内保外贷借款
2014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橡胶贸易公司办理了一笔3743万美元预付货款,合同约定款项用于进口天然橡胶,而实际用于该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归还到期的借款,交易单证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三服务贸易违规案例
2013年的服务贸易改革后,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满足“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单据审核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并在付汇时向银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及相关单据。外管通过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但对银行来讲,同样面临着真实性审核和展业的要求,服务贸易涵盖种类繁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中就列举了11项服贸外汇收支的审单要求,以利润汇出为例,从法规层面来看,对于利润支付提供的单据要求已几经调整:2013年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中要求利润支付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剔除了利润支付时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要求;但在最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中,外管局再次对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之所以会在法规中明确利润汇出的要求,或许也源自于近期大量借服务贸易的名义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况有关。
案例11: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没有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
2015年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营业部为一家企业办理一笔股息红利付款,金额折美元4.85亿元。根据规定,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该行在办理此笔大额股息红利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没有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要求,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企业未提供这种关键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购付汇业务。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案例12:利润汇出真实性审核不到位
2015年1月,YH公司通过A银行对外支付2007年利润,金额121.7万美元。银行审核了企业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税务备案表、最近一期验资报告、2007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为进一步审核业务真实性,当地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累计人民币为负1210.8万元,应付股利为0,即2015年1月15日,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实际并无利润可供汇出。同时,企业提交银行的董事会决议为2014年11月做出,与2014年底应付股利为0相互矛盾,企业涉嫌违规汇出资金。
此案例中,A银行尽职审查能力有待加强:一是仅注重明确规定的单证审核与留存,过分依赖税务备案表;二是关注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状况,而忽视利润汇出时实际的财务状况。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四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四资本项目违规案例
2015年,外汇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宣布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FDI)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有关的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绝大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的业务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企业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核准手续。对于企业而言,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的取消,大大缩短了业务办理流程和环节,减少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
这是外管局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突破,但同样对于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直接投资登记的种类繁多,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一共有78页,其中境内直接投资包括了25个种类的登记事项,境外直接投资包括了14个种类的登记事项,足可编制成一本书,在直投登记下放银行后,意味着银行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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