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小TIPS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根据这条规定呢,只限制了当日的存入外币现钞的金额,超过部分要携带上述证件去银行办理,但是关于存入外币现钞实际上是没有年度总额的规定的,只是规定了一条“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就是说如果一次性存入大额的外汇有可能因此银行的关注。
而年度总额的规定指的是结汇,结汇就是把外币换成人民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你要把外币转为人民币一年超过5万元的,要有上述的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交给银行审查。
而且结汇除了有年度总额的规定外,《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还规定了,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分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就是说,如果你一次性要将超过一万美元的现钞转为人民币的,也要提供外汇来源证明。
而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留着现钞(外币现钞),什么情况下要结汇(转为人民币)?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 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 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等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 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 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换言之,如果我们的外汇属于居民个人的外汇,可以保留外币现钞,不换为人民币。但是无论是将外币现钞存入银行,还是转为人民币,都有一定的限制,可综合进行考量。
关于外国个人直接将外汇存入中国银行卡的问题,
查阅《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部分,关于境外个人部分,仅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关于境外个人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均无关于境外个人直接将外币现钞存入中国银行的单独规定,换言之,境外个人直接将外币现钞存入中国银行,适用跟境内个人一样的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这条规定了境外个人结汇,亦有年度总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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