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少收汇了该如何处理 外管局保险外汇入账会计分录
出口企业有时候会遇到出口的货物因为质量问题被客户扣一部分货款的情况,对于这种索赔扣款,一般有四种处理方式:
一、直接按销售折让处理,即冲减原记账收入,如果原已经开具出口发票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折让后金额重新开具。
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年的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度收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冲减当年度收入。
退税: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的,外贸企业需要把差额退回,生产企业则按差额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对于冲减当期免抵退数据不足冲减的,对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补缴原已经退税的税款)
增值税:少收汇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外汇: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这种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对退税会有影响。
按销售折让处理了,那么出口企业实际上是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的,退税也只能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退税;
2.真实性存在问题,出口报关时已经按全额申报了,但是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是按折扣后的金额处理,税局对这个数据可能会存在疑问,需要让客户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双方的索赔协议等。有的企业想通过改单方式修改原报关单,但这种情况不属于改单范围,一般无法操作。
二、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因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认
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即可。
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
以上两种是比较正规的操作方式,还有两种非正规的就不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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