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外汇>正文

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上海全辖!试点银行免责!纳入银行外汇考核! 保险公司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流程图片大全

2023-07-20 19:30:49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上海全辖!试点银行免责!纳入银行外汇考核!

三、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要求办理试点业务,并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附件2)规定,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分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3年3月4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工作,特指定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适用参与试点业务的银行和企业。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的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

第三条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第四条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第五条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23〕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与人民币账户(不含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第七条经办银行应按外汇局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第九条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同期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填表说明:

1.请在□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境内直接付汇、□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前的方框中打钩,“结汇后直接对外支付”指资本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后直接支付给实际收款人;“境内直接付汇”指从资本项目账户直接支付外汇给境内实际收款人;“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对外支付”指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本选项只能单选,如同时包括各种情况,请分别填写支付命令函。

2.支付账户类型是指划出支付资金的账户类型,包括但不仅限于: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4.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他人填写本表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重要提示: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2.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

为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防范外汇违规行为,明确上海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季度统计监测

试点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口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及《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

外汇局负责对试点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按季度对试点银行报送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进行汇总,分析辖内试点业务运行情况、变动特点及原因。外汇局定期通报辖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情况,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年度外汇管理考核。

二、试点银行事后抽查

试点银行应按照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10%的原则,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季度试点业务开展事后审核。

重点核查业务选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结汇用途(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划转发票号内容截取的前3位字符)为:003支付保证金非同名、010购房、014购买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境内金融资产、015同名划转、016支付投资人境外证券投资本金/收益、019现钞、020个人、023特殊备案、099其他等。

2.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划转申报发票号内容空缺或填写有误;资本项目账户资金结汇用途空缺或填写有误。

3.单笔支付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或季度内同一主体累计支付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

4.单家企业季度支付规模环比增长趙过50%,且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5.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

试点银行开展事后抽查,应留存相关真实性、合规性证明材料。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承诺、虚构交易背景等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试点银行应及时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对试点银行予以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