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外汇平台诈骗如何判刑非法外汇投资公司黑平台网络诈骗判几年多少年? 外汇平台诈骗怎么判刑最快的方法是
炒外汇诈骗怎么判刑 虚假外汇平台诈骗如何判刑 外汇网络诈骗判几年 非法外汇投资公司黑平台诈骗判多少年?虚拟外汇平台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员工能取保受审判缓刑吗?外汇平台让客户投资外汇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很多家属在亲人因为涉嫌外汇期货平台诈骗或非法经营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非法外汇平台老板和员工被抓后怎么定罪如何判刑、判几年多少年?问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在现在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司法背景下,想通过找关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将人捞出来,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师想办法通过专业的知识,以合法的途径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外汇期货投资属于新兴事物,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完善规范体系,存在监管空白和法律漏洞,很多互联网炒外汇期货的平台在前几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挣了一些钱,他们利用投资人金融知识欠缺这一特点,通过虚假宣传,多级代理,购买客户信息等多渠道拉人头建群喊单,名师指导,虚构盈k线图和高额回报,多种套路诱导受害人频繁进行外汇期货交易,通过高额手续费,高额汇率,高杠杆,减少交易品种,与客户对赌,国外交易所场内对冲等手段,大量赚取客户资金,但随着政府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力度的增大,被定罪判刑的刑事风险也越来越大。我也曾经多次告诫现在还想在外汇期货行业捞金的朋友,现在不是前几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受到刑事打击,无论是内盘还是外盘,无论是建平台还是做代理,这里面的刑事风险都是从业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挣的钱再多,一旦被抓,钱吐出来不说,人也有被判刑失去自由的可能。前年我在浙江处理的一起这类资金盘的案件,一个经理在法庭上说,自己只是想努力奋斗给父母好的生活,没想到自己努力的结果反而害了自己,也给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当时这句话给我的触动是很深的,尤其是他白发苍苍的父母在法庭旁听席上的哭泣声,更是让人揪心。该类犯罪是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衍生出变异模式,具有迷惑性和复杂性,对于这些年轻人来说,更是不易分辨,他们只是看别人挣钱了就跟风经营,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直到涉嫌犯罪被抓,悔之晚矣,尤其是现在严打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公司工作人员往往一锅端全部都抓了,这里面就有很多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这是令人十分痛心的。现在一说网络诈骗,人人喊打,各地公安机关也是频繁报道又跨省抓了多少人,人人都在拍手叫好,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这些被抓的涉嫌犯罪的人,他们的权利又该如何保护呢?从他们被抓关进看守所的那一天,从公安到检察院到法院,他们在这漫长的过程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没有人去研究该如何去为他们争取他们的权利,这是我不能理解的,我多次呼吁我们法律从业人员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看他们,多研究这类犯罪的辩护技巧,争取能从法律的角度合法的为他们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我在研究处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很多法律工作者对这类案件不熟悉,不懂得该如何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辩护时找不到头绪和技巧。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外汇、期货期权、大宗商品等资金盘投资平台的刑事犯罪风险预防以及辩护问题。其实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已经说过多次,但我在实践当中仍然发现很多律师对这一行业的知识掌握不了,很多律师不知道MT4交易平台是什么意思,更不知道交易平台的功能、不知道外汇EA,对交易平台的滑点、插件、K线图、不设止损等一无所知,更不知t+0、双向交易、杠杆化交易,对冲、截单(吃单)的意思,不知道NFA、ASIC,ACN等监管机构。这里我就说一下这类案件在处理时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第一部分:外汇投资平台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以及量刑标准(一)外汇投资平台的分类以及刑事风险:外汇杠杆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管国外正规经纪商(受注册地金融局监管)在国内展业还是其他套牌从事外汇业务的国内黑平台,只要开展国内互联网外汇杠杆业务,均属于非法经营、传销、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目前国内外汇保证金市场中存在两类交易平台:(1)第一类交易平台:直接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的真平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如在我国境内展业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境内设立服务实体,办妥工商、网信、税务等手续,而根据现行的政策,这些国外外汇经纪商根本无法取得国内展业牌照,只能在境内发展代理商的形式展业。(2)第二类交易平台:套牌或者仿冒境外正规经纪商,以直接参与国际市场对冲,高额回报为诱饵,实际从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的伪平台、黑平台。外汇交易参与各方包括外汇经纪商、中国代表处、各级代理商、外汇交易辅助商(支付机构、广告运营商、网站制作者、软件开发商)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是所有从业者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否则,平台做的越大,钱挣得越多,风险就越大,做这个行业的人对此肯定深有体会。(二)重点整治外汇行业犯罪。2017年7月以来,公安部集中开展了打击整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其中炒外汇的金融诈骗行为也属于整治对象,已在全国范围内关闭200多家非法外汇交易平台。根据2017年1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总段、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址、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最近几年对外汇犯罪的整顿将是重中之重,即使这样,外汇交易也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一样永远不会消失,只会以另一种形式升级,现在很多客户资源丰富的资深人士或代理们(IB)都希望建立自己独立的外汇经纪公司和平台来创业,还有那些许许多多内盘转外盘的人,那开一个外汇平台,有怎样的风险,注意哪些环节,办理哪些手续,相信许多从业者还是有些迷茫。我们不排斥金融创新,但是也要同时考量创新的同时伴随着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否则,挣再多的钱也没有意义,去年我在浙江处理过一起这类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通过自己的投资平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获利接近两个亿,在看守所里他告诉我,做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时候天堂和地狱仅一步之差!我们不拒绝创新,但也要注意防范这里面的刑事犯罪风险。(三)虚假外汇平台涉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的涉案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首先侦查机关拘留或者逮捕的罪名不一定成立,例如我办理的新疆王某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开始通稿说诈骗一千多万,后来改成五百多万,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公诉,王某等人在被关了半年多以后不起诉释放;还有我办理的佛山某公司网络期货诈骗案,公安以诈骗罪抓捕52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除了定性可能改变之外,很多此类网络诈骗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例如我办理的宁波王某、赵某等人网络平台诈骗案,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为1.2亿,河南李某等人资金盘诈骗案金额由公安机关所说的两千多万,在检察院起诉时改为七百多万。通过以上几个案例说明这类案件取证困难,看不到完整的证据链条,律师还真不好轻易就下结论说判几年,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外汇平台投资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有看不明白的可以来电交流电话一八二一0二0三九二六。这里主要说一下涉嫌非法经营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A、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l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构成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以诈骗数额标准。(一)能够查到数额的。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二)查不到数额的。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二、以情节标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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