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外汇市场的运营机制包括哪些方面
(六)开展自律管理及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
(七)开展国际合作;
(八)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全国自律机制成员
第六条 外汇及相关市场参与者可基于自愿加入全国自律机制。机构加入自律机制,应签署《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律公约》。
第七条 全国自律机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和普通成员。
核心成员是指在外汇及相关市场上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业务流程规范、内控机制完善、综合实力比较显著的成员机构。
基础成员是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或柜台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业务流程规范、内控机制完善的成员机构。
普通成员是指除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外的其他全国自律机制成员。
第八条 核心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审议表决权;
(二)担任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行或尝试报价行;
(三)优先参与外汇及相关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先行先试;
(四)自律表现对接监管考核,获得正向激励;
(五)自律机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基础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资格参与外汇及相关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业务先行先试;
(二)适时参与人民币兑除美元外其他货币中间价报价;
(三)自律表现对接监管考核,获得正向激励;
(四)其他自律机制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普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汇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情况适时参与外汇及相关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业务先行先试;
(二)自律表现对接监管考核,获得正向激励;
(三)自律机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全国自律机制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自律机制制定的自律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
(二)执行全国自律机制决议;
(三)积极参加自律机制的各项事务,履行成员职责;
(四)接受自律机制的监督以及关于成员执行自律规范情况的评估;
(五)自律机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全国自律机制每年对全体成员开展自律行为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自律机制调整核心成员和基础成员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自身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书面提请自律机制取消其核心成员资格。自律机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补核心成员。更换、取消或增补核心成员,均需经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全国自律机制成员未履行遵守自律规范或自律机制工作制度等成员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提交自律行为评估、提交交易中心纳入考核评优、通报自律机制成员、报送监管机构、成员降级或取消成员资格等。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全国自律机制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协调秘书处召集并主持自律机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由自律机制从核心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全国自律机制成立初期,设立汇率工作组、银行间市场(批发市场)交易规范工作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等三个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由核心成员组成,并设一家牵头行。各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委派代表参与相关工作,牵头行指定一名代表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未来根据履职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全国自律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组,向自律机制提供咨询建议和辅助支持。
第十八条 全国自律机制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立秘书处,根据自律机制工作需要负责协调专门工作小组、专家组相关工作,组织召开自律机制工作会议,组织实施自律机制的有关决议,处理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并向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国自律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决策:
(一)召开工作会议,就履行自律机制职责有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二)秘书处书面征求核心成员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由全国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代表参加,人民银行、外汇局委派的代表、指导委员会委员与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全国自律机制主任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小组牵头行可建议秘书处发起召开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但不宜直接召集核心成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的会议议题由秘书处征求核心成员意见后拟定,提请主任委员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核心成员。
第二十五条 核心成员应委派一名固定代表出席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名代表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授权合适人员出席会议并提前告知秘书处。履职期间,若核心成员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更换代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自律机制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工作会议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核心成员一人一票。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须获得占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书面征求核心成员意见的,经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相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自律机制相关决议及文件由秘书长签发,并通过全国自律机制发文方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自律机制可参考本工作指引制定省级自律机制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查看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