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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意见来了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结果分为

2023-08-21 14:49:35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深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意见来了

原标题:深圳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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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优质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就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深圳市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 A 类。 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 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便利化措施包括:

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 “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 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 12 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经深圳市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第十二条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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