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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监理汇报材料范例6篇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

2023-08-25 07:43:27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例会监理汇报材料范例6篇

例会监理汇报材料范文1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青山长江公路大桥QSTJ-2标项目经理部

二Ο二Ο年六月二十八日

监理例会汇报材料

在武汉青山长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及清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协调下,项目部各项施工工作进展较为顺利,目前所有工作按照施工计划有序进行,工作情况及后续施工安排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青山长江大桥防洪补救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有:

(一)左岸武湖堤护坡及桥墩防护施工,抛格宾网笼石;

(二)天兴洲南岸护坡及桥墩防护施工,沉排及抛石;

(三)右岸武惠堤护坡及桥墩防护施工;抛石及抛格宾网笼石。

本工程总投资4790.5 万元,合同工期为12个月。

二、施工总体部署

本项目场地分散、水下与岸坡施工并存,恰逢汛期将至,总体工期较为紧张。因此,我部拟采用水下、岸坡、桥墩防护多点并进的原则组织施工,其中汛期主要进行滩地桥墩防护施工。在确保安全、高效、高质量的前提下,拟开展3个施工作业工区:第一施工区为左岸武湖堤护坡及桥墩防护施工;第二施工区天兴洲沉排、抛石、岸坡防护及桥墩防护施工,第三施工武惠堤岸坡及桥墩防护施工。

根据目前现场情况,第二工区受主体工程支架拆除材料堆压影响,桥墩防护施工暂无法进行。而沉排施工受目前汛期将至,恐无法进行施工。因此,我部先安排第一工区、第三工区的桥墩防护施工。

三、人材机进场情况

1、主要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我项目部各部门人员共计22人已到位,具体为:项目经理1人、技术总工1人、项目副经理2人,生产负责人3人,其他管理人员15人。

2、工程材料进场情况六月初,我部经多方实地考察,对多家材料生产厂家进行质价对比后,首批材料已到位,满足现阶段施工要求,具体情况如下表:

材料名称

厂家

规格

标准

已到场量

用途

土工布

山东联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150g

国标

600 m2

武惠堤、武湖堤桥墩防渗处理及支护

土工布

250g

国标

9000 m2

土工膜

600g

国标

3900 m2

格宾网

衡水格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1*0.23

国标

9684 m2

武惠堤桥墩支护

卵石

兴山兴荣商贸有限公司

7—15cm

1万吨

(计划5万吨)

武惠堤桥墩支护及天兴洲、武湖堤护壁库存用

3、工程机械、设备的进场情况目前准备进场的机械设备主要是一台PC220大挖机,一台久保田小挖机,一台50装载机,一台小型装载机,一套砂浆搅拌机等。后续机械设备随着工程进度陆续进场。

4、 资料完成情况进场后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我部安排专人负责内业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划分、试验计划等报监资料。并随着工程的进展,及时编制沉排、混凝土护坡、抛石、桥墩防护等施工方案的报审。目前正在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施工进度计划。质检试验资料按照监理要求与现场进度保持同步。

5、我单位已委托湖北正平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单位,该单位检测资质等级为水利行业甲级检测资质。6、设计单位交桩后测量的基本资料和复核情况导线、水准点的复测及加密工作已交桩,我部及时组织测量工程师复测,复测成果报总监办批复。

7、履约保函及各种保险的办理情况

履约保函已办理好,工程一切险已办理完成,员工工伤保险正在办理中。

四、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情况

1、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季度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6月25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2、安全生产目标明确,每季度对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端午节前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安全生产自查。

3、项目部防疫物资储备充足,管理人员均进行核酸检测,在项目部门口设立了新冠疫情防控点,设定专人对进出人员实施登记、消毒并测量体温。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企业安全许可证齐全。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齐全,每项工程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教育培训。

6、建立了安全设施材料使用台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7、对各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8、安全隐患于6月20日进行了排查、治理,月底进行隐患治理情况统计分析。

9、6月20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查工作。各个施工区分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记录等。

10、编制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度汛方案、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等。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了防疫、度汛应急预案。

五、本月完成内容及下月工作计划

1、本月完成情况

1、本项目合同工期为12个月 ,我部计划2023年6月1日开工,2023年4月30日完工。本月完成产值150万元,截至目前,本项目累计完成产值170万元。

2、武惠堤4-15#墩清基完成,4-6#墩防渗处理土方开挖及土工膜铺设完成,完成部分滩地护滩石施工。

3、武湖堤49#、50#墩土方开挖及47-50#墩清基已完成;

2、下月工作计划

1、武惠堤4-18#墩滩地护滩石的施工(含4-6#墩防渗处理土方换填)计划完成该段总量的50%,武湖堤47-50#墩的滩地护滩的施工计划完成该段总量的80%;

2、完成武湖堤护岸、天兴洲护滩及护岸主材料的备料工作;

3、确定三个施工区的临时征地范围,并报监理审批;

4、完成该工程在武汉市水务局的报备、质监站的报监工作,在海事局的报备手续及航道设标、通航方案的报审;

六、需业主、监理协调解决的问题

1、4-18#墩西侧中铁大桥局一分部的临时硬化道路是否拆除需业主尽快安排设计部门到施工现场考察;

2、10-11#墩之间集散中心道路不拆除需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原设计武惠堤护岸加固18+777至18+925段,因集散中心码头不能拆除,所以需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例会监理汇报材料范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三章申报管理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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