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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银行外汇登记整改报告范文大全最新

2023-09-04 21:11:45 互联网 未知 外汇

银行外汇业务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银行外汇业务市场营销建议

银行外汇业务市场营销建议

受国际国内大环境影响,目前南京地区企业发展缓慢,外贸行业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在此形势下,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我行自身特点,现对我行外汇业务市场营销建议如下:

一、市场营销主要方式。

市场营销是个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单凭某个部门或个人的能力就可以全部完成的工作。市场营销工作必须通盘考虑,也必须以各种方法各种途径开展,这点对外汇业务的市场营销尤为重要。以下为我行开展市场营销应采取的一些主要方式。

(一)团队作战,重点营销。

营销团队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主要是国际部内部,广义的还应包括总行其他部门,行领导乃至各相关单位或人员。这里首先谈的是狭义的团队,这也是的市场营销的基础和骨干。

外汇业务市场营销首先要从国际部抓起,要把国际部现有人员,按沟通能力,人际关系,业务专长和兴趣爱好等,分成若干2~3人的营销小组,共同负责对外营销工作。同时把目标客户按行业、规模等进行分类,由各小组分工营销。小组设内勤和外勤岗位,内勤主要是配合外勤人员拜访客户,负责各类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分类保管等工作,主要包括目标新客户基础资料,客户所在行业动态和市场行情,客户拜访时所得的信息,本行(对公对私)产品信息及信贷政策等;外勤主要负责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联络,并在内勤人员提供的信息的 1

基础上,有针对性的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并在拜访客户后撰写市场营销报告(一户一报)。此外,各营销小组还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编写金融服务方案(一户一案),并根据客户的类型和行业等形成金融服务方案模板(一类一案,局部调整)。市场营销报告的框架可以我行授信申报书为模板进行适当调整或主要涵盖我行授信申报书中的授信审查要点。外勤人员编写的市场营销报告和金融服务方案应交内勤人员参阅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由双方确认后定稿。

由于我行自身的特点及市场定位,建议我行把营销重点为年进出口总额500-2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或进出口规模虽不足500万美元,但多年来进出口规模较为稳定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客户。

(二)渠道建设,批量营销。

由于我行成立时间短,外汇业务基础薄弱,外汇业务专业人员不足,所以通过外部渠道进行批量客户营销也非常重要。

这些渠道主要包括,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类行业协会,各地方商会,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考虑到我行的优势,目前我们可把重点放在几个开发区。此外,鉴于我们已经与中信保及省贸促会有了初步接洽,我们应进一步加强联系,争取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这些渠道批量营销新客户。

(三)领导牵头,高层营销。

领导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在营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我们总行决策流程短的优势,由行领导牵头,国际部参与的营销团队将会在外汇业务的营销中发挥重要作用。国际部应定期向行领导提供相关

市场及客户信息,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营销建议及/或方案,在行领导认可后由行领导带队进行高层营销。这既对我行国际业务在全行的推广有巨大的示范效应,也对我行在客户中树立品牌和口碑有着重要意义。

(四)本外联合,全面营销。

外汇业务是以本币业务为基础,本币业务是船,外币业务是帆,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良性发展的。只有本币业务做得大,外币业务才能做得强;只有外币业务做得强,本币业务才能跑得快。因此,我们在进行外汇业务营销时,必须配合本币业务一同开展营销。国际部可以协同配合公司部,个私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建一个大团队,整合资源,在营销外汇业务客户尤其是大中型客户时,必须以大团队协同作战的模式,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上下联动,全员营销。

我们应充分发挥我行网点多的优势,调动全行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开展市场营销。可以将我行目标客户名单在全行公布,让每位员工都参与到外汇业务的营销中来,对于营销成功的或者提供重要信息/渠道使得国际部营销成功的应给与适当奖励。同时我们应充分发挥营业部的优势,在外汇业务营销中,整合营业部的资源与渠道,并且和营业部人员共同组成营销团队,并提供一揽子的客户服务方案,开展外汇业务的营销。

二、市场营销具体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了解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

这项工作尤为重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教育程度,家庭状况,个人资产和收入水平等),生产经营状况及规模信息(经营属性和行业,经营地址,年销售额,利润水平,存货价值,固定资产价值,法律纠纷等),对信贷产品的了解及需求信息(付款方式,融资渠道,融资需求规模和时间,扩大/缩小规模的方向和原因,担保方式倾向,利率水平倾向等)以及其他信息(竞争对手的信息,上下游客户信息和其他对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需要我们事前做足充分准备,同时还应作为主要问题在客户拜访时根据情况进行询问,证实。

2、了解自己(KYS-know yourself)。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前面的工作是知彼,而这项工作是知己,二者是个整体,缺一不可。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各方面了解自己,主要包括:本行产品,信贷政策以及信贷流程。可以采用同业比较的方式,从产品基本信息和外延信息两方面进行比较。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他行信贷政策,贷款品种,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审批时间,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外延信息主要包括,他行的优惠政策,特殊条件,客户满意度,费用支出等。

上述两项是我们拜访客户前所必须做的功课,也是决定我们客户营销成败的关键之一。每位市场营销人员必须下足功夫,这也就是俗话说的“磨刀不误砍柴工”。

(二)其他工作。

主要包括:

A.每组每次按行业分安排20×N户,但也不宜过多,建议开始每组每次20户,完成一户后再追加。据市场调查,每拜访20户客户中至少会有1户成功。

B.每周应有4-8小时有效客户拜访时间。

C.仪表着装和精神面貌,尊重自己也是尊重客户。最好统一制服。

D.我行宣传手册及/或宣传品。

E.客户拜访的方式除面对面接触外,还可以包括电话,电邮,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

F.各营销小组应定期交流客户拜访心的和体会,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为今后工作的延续及客户经理培训奠定基础。

推荐第2篇: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

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学习

近期,我们部门共同学习了汇综发【2017】33号文,对于其中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文件中涉及的违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行办理售汇业务时,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或存在伪造情况。如2015年8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企业提交伪造的到期还款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售汇资金划转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为异地企业办理大额售汇业务。

第二、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办理汇出汇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缺少资料。如,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务为淮安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存在发票与合同中的交易对手不一致、实际预付金额与约定预付金额不一致,以及未满足预付货款约定条件等问题。又如2016年1月至6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同一版本且总价一致。

第三、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未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2015年8月至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东四支行未按规定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背景两家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 第

四、分拆情况。2015年8月1日至9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及辖内支行为境内居民违规办理个人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共41笔,均为5万美元或近5万美元,且汇往境外同一人。又如天津银行滨海分行为某企业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业务46笔且金额类似。

第五、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企业提供虚假单证。2015年2月至4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情况下,办理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第六、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2015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未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下,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以上这些外汇业务违规案例,都是我们国际业务柜面经常能遇到的业务。出现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银行业务员不熟悉外管文件要求。以上这些案例主要违反了以下外管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银行业务员未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对于企业提供的虚假资料,银行业务员未能及时进行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等全方面的审核,导致在单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还是为企业办理了业务。

第三、银行业务办理的流程不规范。银行业务员未能按流程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如在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时,没有先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导致了业务的违规。又如在没有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情况下,为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都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给银行带来了处罚。

总结以上违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日常工作中的疏漏。

第一、组织员工学习外管文件,及时更新知识库,查漏补缺。银行外汇业务部门内部可以定期抽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外汇知识学习,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对外可以积极参加外汇管理局、自律机制等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只有了解熟悉外管文件,才能在办理外汇业务时有法可以依,事半功倍。

第二、落实贯彻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这也是银行自身业务开展的基本要求。提高外汇业务人员的尽职审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遇到不熟悉的客户,多问一些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的情况、了解企业业务开展的背景以及真实性。对企业提供的单证,做到严格仔细审核,越是常规的业务,越是不能大意、不能忽视,必须笔笔审核清楚,防止疏漏。

第三、完善内部流程管理。银行应该对各类外汇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制定明确具体的要求,员工之间分工明确,经办复核职责明确。外汇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按照既定流程办理每笔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可以提高业务员的办理业务熟练度,提高业务的准确率。

推荐第3篇:外汇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一章 外汇业务

外汇业务的有关概念/外汇资金清算的内容

外汇,它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息票、国库券等)、外币支付凭证(银行存款凭证、信用证、票据等),以及其他外汇资金。

   外汇业务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收付、结算的业务。

目前我国外汇指定银行经营的外汇业务主要有:外汇存款业务;外汇贷款业务;外汇汇款业务;外汇兑换业务;外汇同业拆借;外汇借款业务;  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汇担保业务;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的核算

外汇买卖概念

外汇买卖亦称外兑换,是指按一定的汇率卖出一种外汇或买入一种外汇的行为,即是指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行为。  外汇买卖的核算

 1.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

1)买入外汇的核算

买入外汇业务包括买入外币现钞买入现汇两种情况,其账务处理的形式是相近的,只是使用的牌价不同,会计分录表示如下: 

借:现金等(外币)

贷:外汇买卖 钞买价或汇买价(外币) 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

贷:现金等(人民币)

 【例9—1】客户张扬持港钞1000元来银行兑换人民币现钞,当天该银行公布的钞买价HKD100=¥106.00,办妥兑换手续,作分录如下: 

借:现金

HKD10 00 

贷:外汇买卖

钞买价106.00% HKD10 00 

借:外汇买卖

¥1060 

贷:现金

¥1060  2)卖出外汇的核算

卖出外汇业务包括卖出外汇现钞和卖出现汇两种情况,其账务处理形式是相同的,这是由于银行的钞卖价与汇卖价是相同的

 【例9—2】外汇银行按规定兑换给本行开户单位江南公司所需现钞USD2 500,收到人民币转账支票一张。当天该行公布的卖出价USD100=¥827.60,办妥兑换手续,作分录如下: 

借:活期存款—江南公司

¥20690 

贷:外汇买卖

钞卖价827.60% ¥20690

1 

借:外汇买卖

USD2500 

贷:现金

USD2500  2.套汇的核算

 1)不同币种现汇之间的套汇的核算

不同币种现汇之间的套汇,是银行将一种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外汇的外汇买卖活动。  【例9—3】大桥公司来银行要求从其美元账户提取并兑换3 000港元,采用汇出汇款方式对外支付,银行买入美元现汇,卖出港元现汇。该银行当天的美元汇买价USD100=¥825.80,港元卖出价HKD100=¥109.20。银行会计人员办妥有关手续,作分录如下: 

借:活期外汇存款

USD396.71 

贷:外汇买卖

USD396.71 

借:外汇买卖

汇买价825.80% ¥3 276 

贷:外汇买卖

¥3 276 

借:外汇买卖

汇卖价 109.20% HKD3 000 

贷:汇出汇款

HKD3 000  2)现钞与现汇之间的套汇的核算

同一币种现钞与现汇之间的套汇,是银行对某种外币买进现汇卖出现钞或买进现钞卖出现汇的外汇买卖活动。

 【例9—3】例:南浦公司要求从其美元现汇存款户支取10 000美元现钞,银行卖出美元现钞,买入美元现汇。该银行当天现汇买入价USD100=¥825.20,卖出价USD100=¥829.20。办妥有关手续,作分录如下:

借:外汇活期存款

USD10 048 

贷:外汇买卖

汇买价

825.20% USD10 048 

借:外汇买卖

¥82 920 

贷:外汇买卖

¥82 920 

借:外汇买卖

钞卖价829.20% USD10 000 

贷:现金

USD10 000 外汇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外汇存款的种类

1、企事业单位、外事机构的外汇存款为甲种外汇存款;

2、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为乙种外汇存款;

3、境内个人的外汇存款为丙种外汇存款;

另外,单位外币存款只准开立现汇存款户,不准开立外钞存款户,个人外币存款可分为现钞户和现汇户,现汇户可直接支取汇出,现钞户可直接支取现钞,现钞户须经钞买汇卖处理方可支取汇出。

二、外汇存款业务的核算

1、以甲种外汇活期存款为例

(1)直接以外汇存入的。例如,以国外汇入汇款或全国联行转汇款存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

外币

贷:外汇活期存款

外币

(2)以外币现钞存入的,由于企业只有现汇户,必须经过钞买汇卖的处理。

例如:某企业将1000美元现钞存入其现汇帐户中,当天钞买价为808%,汇卖价830%。其会计分录为: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USD 1000

贷:外汇买卖(钞买价)

USD 1000

借:外汇买卖(钞买价)

¥8080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8080

借:外汇买卖(汇卖价)USD 973.5

贷:活期外汇存款

USD 973.5

2、支取的核算。

(1)、以原币汇往国外或国内异地时:

借: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或,借:定期外汇存款

外币

贷:汇出汇款

外币

或,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收取手续费:

借:现金(或其他科目)

人民币

贷: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2)、支取外汇存款兑换人民币时的会计分录:

借: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或,借:定期外汇存款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现金

人民币

例题:某进出口企业由于业务需要,需将活期外汇存款10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支取,当日汇买价为820%。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外汇存款

USD1000

贷:外汇买卖

USD1000

借:外汇买卖

¥8200

贷:现金

¥8200

3、利息的核算。

(1)单位外汇活期存款利息,采用余额表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以原币入账。单位定期外汇存款应按季计提应付利息。

单位外汇活期存款计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单位外汇定期存款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外汇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应付利息

外币

定期存款到期,存户来行提取本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

外币

定期外汇存款

外币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外汇贷款业务的核算

 短期外汇贷款,一般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票据融资  打包贷款 现汇贷款的核算

 发放贷款的核算

 申请人向信贷部申请批准后,签订合同,开立贷款帐户。

 借:外汇贷款---XX户

外币

3 

贷:吸收存款--XX户

外币

 如果贷款与用款同步进行

 借:外汇贷款

外币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XX联行科目

外币

 计收利息

 浮动利率、固定利率、优惠利率  每季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 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算,算头不算尾。

 利率若采用浮动利率。即在浮动期内,贷款利率不受市场变动影响,浮动期到期,按市场利率浮动计息。浮动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 借:吸收存款

外币 

贷:利息收入

外币

• 例:某单位91.6.5,借到半年期10万美元浮动利率共同款,浮动期三个月,借款时9%,6月17日变为9.25%,7月8日变为9.5%,9月3日变为9.75%,10月5日9.5%, 这笔贷款的利率确定为: 6.5-9.4 9% 9.5-12.4

6.5-6.20

应收利息=100000*16*9%/360=400(USD)

• 借:吸收存款

USD400

贷:利息收入

USD400 6.20-9.4 应收利息=(100000+400)*76*9%/360

=1907.60(USD) 9.5-9.20 按9.75%计息

应收利息=100400*16*9.75%/360=435.06(USD) 借:吸收存款

USD2342.66

贷:利息收入

USD2342.66 9.20-12.4

应收利息=102742*75*9.75%/360

=2086.96  收回贷款的核算

 填写支票及进帐单或还款凭证,计算最后一个结息日---还款日尚未计算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  借:吸收存款

USD104829.62% 

贷:外汇贷款

USD102742.66 

利息收入

USD2086.96  实际工作中,有些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只收回贷款本金,  对贷款利息则到结息日再计收 9.75% 6.5-9.4 按9%计息

贸易结算业务的核算

信用证结算的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 其他国际结算的过程

推荐第4篇:外汇业务种类

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外汇汇款;

(四)外币兑换;

(五)国际结算;

(六)同业外汇拆借;

(七)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外汇借款;

(九)外汇担保;

(十)结汇、售汇;

(十一)发行或者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十二)买卖或者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十三)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

(十四)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推荐第5篇:《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 基本含义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 【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 【“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 【“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 【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 【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 【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在管理机构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等。

第十二条 【客户分类管理】银行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可在总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外汇业务特点补充适用于该项业务的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的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应列为关注客户:

(一)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的等;

(二)近一年内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

(三)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的;

(四)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五)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

(七)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八)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九)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

(十)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十二)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银行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客户】客户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背景信息记录与保存】银行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留存客户身份识别、背景信息调查、客户分类情况等信息,相关客户资料应归档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客户信息更新】客户背景调查结果可用于一段时期内多笔业务的审核。银行应当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关注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一般应高于可信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

第三章 业务审核要求

第十七条 【业务审核目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切实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建立完整、有效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支持具有实体经济背景、符合政策导向的外汇需求,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开展跨境、跨币种、跨市场的投机套利活动。

第十八条 【业务审核原则】银行审核客户申请的外汇业务,应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共同构成逻辑合理的证据链以证明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掌握客户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了解交易资金的来源、用途;综合评估外汇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综合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审查客户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业务的时间需求与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账务周期是否相符;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业务审查方法】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尽职审查措施。

(一)对可信客户实施一般审查措施,便利其贸易投资活动。

(二)对关注客户实施强化审查措施,审慎为其办理业务。

(三)可信客户,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外汇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提示的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或者银行自行判断存在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应比照关注客户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条 【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指能直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真实性证明资料。直接证明材料能够直接证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需求,且客户合法拥有办理外汇业务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如货物所有权、应收账款债权等。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核准、备案、登记、许可、配额等文件。如业务核准件、外汇业务登记表、配额证、备案登记信息表等;

(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税务证明、税务备案表等;

(四)审计机构出具的全面或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五)保险机构出具的针对基础交易的相关保险单据;

(六)可信仓储公司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等货权证明文件;

(七)可信船运公司等运输物流企业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单据等;

(八)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与基础交易相关的保函或现场勘查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指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证据链,侧面间接证明业务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可来源于客户自身、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经办银行、管理机构、其他可信第三方等。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合同、交易意向书、交易证明、发票、付款通知、董事会决议、业务申请、业务说明等;

(二)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等;

(三)银行采集的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数据、资料、现场勘查报告等;

(四)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助资料,如资本项下业务登记凭证、额度管控信息表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等,可信第三方出具的辅助物流单证如装箱单、运输保险单据等,或者征信资料,或者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证明材料的使用】银行可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和客户风险等级,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证明材料。银行应按以下方法使用证明材料判断交易真实性:

(一)首选直接证明材料,辅以间接证明材料;

(二)证明材料来源广泛,包括来自独立第三方、管理部门、客户自身等;

(三)证明材料自身内部要素之间、证明材料之间、证明材料与客户背景之间不存在矛盾;

(四)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第二十三条 【一般审查措施】对于无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银行可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及银行自身内控规定,审查客户准入资格和业务背景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审查措施】对于有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关注客户以及银行自行判断具有违法违规、规避外汇监管、虚构交易背景实施投机套利等行为特征的客户。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强化审查措施:

(一)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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