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案例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总则包括哪些内容呢
第三,业务审核要点
1.真实性审核
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C银行通过实地考查、登录政府网站查询等方式,对A公司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认境内直接投资基础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
2.一致性、完整性审核
(1)C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各类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流程时,均审核A公司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前后信息一致及申请业务材料齐全。
(2)通过事前全面了解业务背景,在后续办理的业务中,认真审查,确保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各项外汇业务与基础交易的一致性。
(3)C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后,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监控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确保业务的后续运作、资金的后续使用等与客户业务申请一致。
3.合规性审核
(1)C银行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原则,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A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后,再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2)C银行在为A公司办理资本金入账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确保A公司已按规定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且未被业务管控,对应的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正确,汇入款项交易附言为投资款,才为企业办理业务。
(3)在做资金汇出时,C银行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货物等关键信息一致,并根据实需原则,确定与客户以往生产经营相匹配,交易的背景真实后办理;并在单据的原件上批注,复印留档。例启
案例2
A公司为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由境外B公司和境内C公司合作成立,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A公司已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且资本金已按期到位并已完成出资确认登记。根据A公司合作约定,外方股东B公司采取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以公司折旧费优先回收其投入的出资额,B公司先行回收投资后,仍按1600万元出资额承担合作公司的相应责任。
A公司向D银行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资金汇出人民币399万元,但无当地财政局相关批复。
D银行向当地财政局确认,无需经该部门事前审批。
D银行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为企业办理先行回收投资外汇登记。
A公司凭D银行出具的先行回收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凭证以及相关背景资料,在D银行办理先行回收投资资金的汇出,报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D银行根据展业总则及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对A公司先行回收投资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
1.客户资格审核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案例中A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且合作合同中已约定采取由B公司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以公司折旧费先行回收其投入的出资额,因此A公司符合办理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外汇业务标准。
2.事前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客户事前尽职调查,对A公司身份及其背景进行充分了解,确认A公司在管理机构和银行无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且已办理上一年度存量权益申报,无管控信息,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主要关联企业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和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均正常,因此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将A公司划分为“可信客户”。
3.事中业务审核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该笔先行回收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其中外汇登记部分主要审核资料包括: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A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4)A公司关于同意归还外方股东投资款的董事会决议;
(5)A公司《合作合同》;
(6)A公司审计报告。
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D银行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对企业合作合同内容、近几年审计报表数据、商务部门备案信息等数据及资料的审核确认该笔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先行回收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资金汇出业务,并及时报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后续资金汇出部分主要审核资料包括:
(1)先行回收外汇登记业务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4.事后持续监控方面
为企业办理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后,结合该类业务风险特点,D银行持续跟进该笔业务的数据报送情况,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对客户实施动态监控:
(1)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确认资金汇出信息成功报送;
(2)不定期监控客户基础交易、外汇业务、资金的实际去向和用途是否与业务申请时一致;
(3)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外方股东是否按约定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把控业务审核要点
1.A公司已完成存量权益申报,且不存在管控信息。
2.资金汇出前已按规定进行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经审核A公司近几年审计报告,企业无亏损挂账,累计折旧总额可覆盖剩余未归还的先行回收投资额,符合办理先行回收投资业务要求。
4.根据相关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办理变更登记,银行需凭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办理外汇登记,如主管部门未出具批复文件的,需提交合作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经D银行向当地财政局核实,此次A公司申请办理先行回收业务,无需事前经财政部门审批。启
案例3
A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5月8日向E银行提交了FDI股权转让及增资申请,投资者由B香港公司变更为C香港公司,认缴出资额由300万港元变更为800万港元。企业提交的资料含《业务登记凭证》、《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案例解读
E银行按照外汇业务展业总则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要求,对A公司增资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第一,客户识别方面
1.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已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2.审核境内机构营业执照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回执,确保申请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3.通过对客户背景调查,确认该企业在管理机构和银行不存在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或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正常良好。
经审核,A公司不存在不良授信记录,过往业务历史中不存在异常,银行账户未被司法机关、银行或其他机关冻结,E银行按风险程度将该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
第二,业务审核方面
A公司在办理业务时,提交了由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的业务申请表。E银行核实上述印章的真实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由双人签署“与原件相符”。
1.银行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核对企业备案申请确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拷屏打印公示结果界面并由经办、复核双人签章确认,并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相关内容进行对应审核,确保一一相符。
2.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与商务部备案、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的结果一致。
3.《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填写完整、准确。
4.对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进行了联网核查,确诊人员身份真实有效,查询结果打印留底备查,同时E银行确认了经办人的签名真实性。
5.E银行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完整性,并准确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持续监测方面
在为客户审核、办理业务后,E银行在业务存续期间结合其风险管理流程,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实施动态监控:持续监控该企业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确保业务的后续运作、资金的后续使用等与客户业务申请一致。
案例4
A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的大型上市公司,B公司是一家医药化学领域的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为扩大其生产经营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决定收购B公司100%股权。
D银行为A公司所在地银行,E银行为B公司所在地银行,E银行为B公司办理股权转让业务登记,D银行审核A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D银行为A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款汇出,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C汇出股权转让款。
D银行按照展业总则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业务规范的要求,对A公司该笔股权转让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核。
第一,客户准入方面
A公司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不存在业务管控信息,符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客户准入标准,D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外转中资金汇出。
第二,事前客户背景调查方面
A公司在管理机构和银行无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良好,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行为等均正常无可疑。根据调查结果,D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该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
第三,事中业务审核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本笔外转中股权转让汇款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1.B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核准通知书;
2.B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3.B公司股权变更后营业执照;
4.B公司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5.B公司最新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6.B公司所在地银行E出具的股权转让业务登记凭证;
7.A公司与B公司原境外股东C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8.A公司所在地国税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税务备案表以及关于该笔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9.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10.A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收购的董事会决议。
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鉴于该笔股权转让款为溢价交易,D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及B公司最新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通过审核最新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了解B公司的经营情况,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是否与股权转让对价相匹配,不存在对价偏离实际的情况,确定该笔股权转让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并办理了该笔外转中股权转让的资金汇出。
第四,事后持续监控方面
持续关注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对客户实施动态监控:
1.持续监控客户基础交易、外汇业务、资金的实际去向和用途是否与业务申请时一致;
2.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状况。
案例5
A公司原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境外股东为B公司。B公司对A公司已完成全部的资本金注入,但由于公司整合,B公司决定将50%股权卖给境内的企业C公司,A公司由此变为中外合资企业。
5月20日,A公司向注册地银行D银行申请办理外转中的登记,并提供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根据变更类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评估报告、税务备案表及纳税发票、公司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工商局最新股东资料、外管局FDI存量权益状态年度申报)等单据,D银行审核单据确认真实性后为A公司办理外转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并打印出主体为境内C公司的外转中的业务登记凭证。
5月30日,境内C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及税务备案表在其注册地银行E银行申请汇出转股款项。
D银行按照展业总则和境内直接投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要求,对A公司该笔业务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
(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登记
1.审核客户准入方面
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A客户已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A公司申请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2.事前客户背景调查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A公司进行了客户背景信息调查,调查结果显示,A公司在管理机构和银行无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A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主要关注企业经营正常、历史交易情况正常;A公司为当地企业,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外部评估数据等均正常无可疑。D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该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
3.事中业务审核方面
根据展业规范,D银行对本笔境内直接投资外转中登记项下单据进行了审核,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2)股权转让合同;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评估报告;
(5)税务备案表及纳税发票;
(6)公司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工商局最新股东资料、外管局FDI存量权益状态年度申报、RCPMIS系统查询结果、外汇局处罚通报查询结果);
(7)审核C公司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资金外逃的嫌疑。
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D银行通过对相关单据的审核确定了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企业经营情况的一致性,随即在系统中为客户办理了境内直接投资外转中登记。
4.事后持续监控方面
为企业办理了境内直接投资外转中登记后,根据实际需要,持续关注客户转股费用汇出情况,对客户实施动态监控:
(1)定期或不定期监控A公司基础交易、经营情况,转股前后有否巨大变化,是否影响其正常经营;
(2)持续监控其境内股东C公司的经营情况,投资A公司后是否影响其正常经营;
(3)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转股款项汇出情况,是否已汇出,未汇出的具体原因。
D银行通过持续动态监控A公司的后续行为及C公司的转股资金流向,确保登记业务符合监管要求。
(二)办理境内机构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C企业资金汇出审核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业务登记凭证主体)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2)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申请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3)查询企业是否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
(4)检查是否有不良记录、恶意逃废债行为等,是否在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存在重大违规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5)检查是否被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分类认定为“高风险”客户。
2.事中业务审核方面
D银行为C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资金汇出,对相关单据进行审核: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1.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
(1)经核对外转中交易项下相关单据,真实合法有效;
(2)经审核外转中交易单据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各单据的日期、金额、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评估报告数据等关键信息,各关键信息之间未发现矛盾情况。
2.合理性审核
(1)核实该笔业务是否符合公司整合重组习惯,符合相关行业惯例;
(2)核实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报表数据与提交相应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匹配,转股溢价率或折价率是否过高,评估报告数据是否合理;
(3)审核购入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是境内企业或个人控制。
案例6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五金配件及塑胶制品,股东是一名境外自然人B,注册资本320万港币,已于2016年在H银行全部到资并结汇使用完毕。由于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管理层决定由另一境外自然人C对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20万港币,增资后注册资本为640万港币。A公司就上述增资事项于2018年5月9日取得商务局出具的变更备案回执,并拟在F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未缴注册资本。2018年6月21日,A公司向F银行提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登记)的申请。2018年6月22日,F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A公司办理增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F银行按照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对A公司本身及其所申请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
第一,事前客户背景调查
根据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时的各项外汇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F银行通过银行自身对公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监测A公司在F银行开立的对公基本账户的银行流水、上下游交易对手,发现交易符合经营范围逻辑;通过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主要交易对手,暂未发现关联交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暂未发现不良记录;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登记信息和控制信息,确认企业已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且未被业务管控;此外, F银行客户经理根据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地址拜访企业生产厂房,浏览财务报表,确认企业近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因此,F银行将A公司划分为“可信客户”。
第二,事中业务审核
根据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F银行要求A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3.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文件。
根据展业规范,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F银行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具体包括:企业是否完整、准确地填写了业务申请表;企业所提交的各项材料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共同构成逻辑合理的证据链;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查看外方股东、注册资本、到资情况等信息是否与变更前的批准文件一致;登陆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信息,确认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及相关批准文件的真实性。
F银行在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后,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A公司办理增资登记,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在本案例中,F银行在为A公司完成增资登记后,控制信息表中显示增加外方股东境外自然人C,尚可流入额度由0增加为港币320万。
第三,事后持续监控
在为A公司办理增资登记后,F银行应结合其风险管理流程,针对后续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持续的监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需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信息为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入账金额不得超过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与境外实际缴款人一致(在本案例中,由于外方股东境外自然人B已完成义务出资,故缴款人应为境外自然人C);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结汇/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应当完整,签章应当齐全,条款清晰明确。对于合理性存在明显瑕疵的业务,应当不予办理。
案例7
外商投资企业X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09日,由香港Y公司全资拥有。注册资本500万港币,营业期限自2011年11月09日至2031年11月09日。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才中介服务。
X公司于2012年3月在A银行开立了一个外汇资本金账户,客户于2017年10月入账外币资本金25万美元,入账后A银行为X公司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017年11月,X公司申请办理了意愿结汇,将25万美元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存放至结汇待支付账户。2017年12月底,X公司在国内B银行有一笔短期国内人民币贷款100万人民币到期,用途为日常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方式为自主支付,并且该笔贷款已使用完毕。X公司提交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归还B银行人民币贷款的申请。A银行审核X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后,为X公司按期还款。
A银行按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要求,对X公司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
第一,严格按流程操作
1.审核客户准入
客户X公司是香港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符合客户的正常需求,符合客户准入。根据规定,资本金结汇可用来归还其他银行的日常流动资金贷款,所以该笔业务具有合理性。此外,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2.事前客户背景调查
在办理业务之前,根据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根据客户从事的行业,提供的文件,营业执照,过往的交易记录,提前了解业务需求的真实性,主动沟通,后续谨慎操作。
3.事中业务审核
A银行对X公司的外币资本金入账,意愿结汇以及结汇待支付账户归还B银行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资料均进行了审核。
(一)外币资本金入账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入账后,A银行及时报送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然后为X公司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二)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审核材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三)结汇业务审核材料(意愿结汇制)
(1)《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A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该笔结汇已办理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仅限于资本金账户结汇)。
(四)结汇待支付账户归还B银行已使用完毕的非受托支付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审核材料
(1)由于该笔支付为结汇待支付账户首笔交易,前一笔资本金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无须提供;
(2)B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对账单、到期还款通知书;
(3)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银行流水单和发票。
4.事后持续监控
在为X公司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归还B银行人民币贷款后后,A银行仍应在业务存续期间结合其风险管理流程,持续监控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确保业务的后续运作、资金的后续使用等与客户业务申请一致,持续关注客户的归还贷款情况,包括A银行敦促X公司提交B银行人民币贷款归还扣款凭证。
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发展,及时了解客户的业务变化和新的动向,把握其业务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合规性,督导客户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
A银行留存X公司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A银行妥善留档商业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证原件,在原件上签注后留存复印件。
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已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6〕22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 013偿还银行贷款填写),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1. 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1)针对外币资本金入账,该笔投资人与缴款人一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X公司已按规定办理年度存量权益登记,并且为非管控企业,可办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入账金额未超过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
(2)经核对归还国内银行短期贷款相关的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2.合理性审核
(1)A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在为X公司办理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使用符合企业经营范围,支付金额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所提供的商业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要素完整。人民币贷款的使用和对帐单均能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包括企业日常营运备用金,工资差旅,社保等、日常业务相关的往来款。
(2)结汇待支付账户支付业务,审核贷款合同、贷款相关用途使用的发票中的金额、付款期限、交易双方与实际企业的运营支付模式相一致,各关键信息之间未发现矛盾情况。
案例8
外商投资企业C,欲用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200万元人民币投资境内B公司。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为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字样。B公司注册地在广州,现B公司向注册地银行D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以接收C公司资本金结汇划入的人民币资金。
D银行按照展业总则和境内直接投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在操作层面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原则,按照“主动沟通,审慎操作”方式办理业务。
1.在审核客户准入方面
通过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案例中, C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希望用资本金结汇资金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境内B公司进行出资,通过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C公司已按期进行存量权益登记,且不存在业务管控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接受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其经营范围中须含“投资”字样,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应在注册地(个人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该笔再投资登记业务符合上述规定。
2.事前客户交易背景调查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申请办理境内再投资的境内企业B公司及C公司进行了客户背景信息调查。结果显示,两家公司近一年无涉及外汇局发布的违规违法案例、风险提示案例、重点风险关注领域、且不存在不良授信记录、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人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机关无重大违规记录或不良记录。客户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完善、工商及商务部门备案资料齐全。根据调查结果讲该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
3.事中业务审核方面
根据展业原则,D银行对该笔业务进行了审核,具体包括: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无需提供);
(4)加盖商务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5)其他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D银行通过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各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完整性、合理性。对于由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要求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完成审核后,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业务。
4.事后持续监控方面
在D银行为B公司办理的境内再投资登记后,应持续关注其后续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及注册资金的划入,根据实际需要,持续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实施动态监控,持续监控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确保业务的后续运作、资金的后续使用等与客户业务申请一致。
1.真实性审核
(1)核对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通过对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背景真实性,及营业执照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真实性进行业务审核。
2.一致性审核
审核客户提供证明材料与客户填写申请表的一致性,及各证明材料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中各要素是否能相互印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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