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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与服务信托的思考

2023-07-13 18:03:58 互联网 未知 信托

关于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与服务信托的思考

今年是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我国在开展信托活动过程中,陆续出现了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等概念,由于实践中缺乏准确的界定,导致大家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对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够厘清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通道业务

一开始,我认为“通道业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所有的被动管理信托。主动管理信托是指受托人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相对于主动管理信托,被动管理信托是指受托人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通常认为,被动管理信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二是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三是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其履行的管理职责,例如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出具必要的文件等事务。四是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随着时间的推移,“通道业务”逐渐贬义化。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此,当时我认为“通道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违规的“通道业务”,另一种是依法可以开展的“通道业务”,例如企业年金受托人。但之后,“通道业务”彻底成为贬义词,存续业务面临压降和清理规范,同时出现了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等新概念。统筹考虑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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