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离岸家族信托的税务规划
一、离岸家族信托设立的原因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家族财富也不断积累。为了能更好地运作家族财富,企业家们选择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来持有家族财富,同时,家族信托也常常被用做一种家族股权治理的途径。那么通常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基于以下原因。
(一)传承财富更加方便、多元化家族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若因家中某一主要成员伤病丧失了继续赚钱的能力,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经济来源无以为继,造成家族其他成员因为财产而争执的场面。那么这个家族成员可以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并根据家庭成员需求来规定信托的受益权,从而灵活地继承财产并享受财产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有了家族信托这种传承财富的方式,高净值人群可以方便地设置财富传承的条件,比如儿女满18岁前分配、隔代分配、婚姻破裂不分配等多种条件去调节财富在未来的分配方式。
(二)能够保护优质资产不被侵蚀民营企业家、高净值人群往往拥有多项营运资产,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增值或贬值,财产拥有人往往在法律上承担了对财产损失的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在股份制的公司下,他们也承担了以股份为上限的责任。但是利用家族信托,可以将优质易变现的资产装入信托中,以信托来代持相应资产参与到交易中去。这些资产实际被委托人所控制,而所有权却在受托人手中,当委托人即企业主面临资产损失、法律纠纷的时候,信托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受他人追偿(信托财产不是违法财产,权属关系明确)。信托同时可以保护信托财产不被企业主的亲属快速挥霍,而是按照设立时的契约去实现信托财产的运用,从而实现了企业家、高净值人群的财产隔离保护。
(三)通过离岸家族信托避税节税比如,美国的税收制度对高净值人群的负担较高,尤其是对遗产的税负:在遗产赠与过程中征收高达55%的遗产税。比尔盖茨和巴菲特也因此向全世界呼吁,与其让财富在税收中蒸发,不如用做慈善来馈赠社会。因此,避税是企业家在财富传承中重点考虑的因素。家族信托恰巧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在美国,家族信托一个最重要的功能便是避税。
在美国,根据各个州法律条款的不同,常用的可以用来避税的信托有以下形式:QTIPs,当继承人为配偶时,免征遗产税;QPRTs,当委托人遗赠资产时可以对资产重新评估,从而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QDOTs,当配偶不是美国国籍而继承财产时可以豁免税收;GST信托,跨代转移时可以享受税收的豁免。
二、离岸家族信托的优势
(一)税收优势根据一般原则,一个国家通常有权对居民信托和离岸信托的居民受益人的全球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受益人仅就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税,因为信托通常被作为个体来征税,则这一规定也适用于离岸信托。离岸信托的税收优势主要包括:
1.就离岸信托本身来说,可以享受到低税待遇设立于离岸中心的信托多半不缴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直接税,甚至连增值税等流转税也不用负担。因此,只要不对离岸信托所实现的所得与利得进行分配,它们就可以在离岸中心上实现免税积累。
2.离岸信托有助于受益人的所得税筹划许多国家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信托避税,规定纳税人就他们于信托中已经确立了获得权利的任何所得纳税,而不论该分配是否已经实现。许多纳税人为了回避这一反避税条款,纷纷转向全权信托,这是一种受托人有决定受益人是否享有收益以及享有多少收益的自主权的信托。由于信托不能确定在某纳税年度中获得的所得将会由哪些受益人获取,因此税务当局无法判断本国的居民受益人在此类信托中的权利。这样,受托人就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于何时向其支付多大金额的信托所得。这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而设计的,例如受益人在某一纳税年度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时,受托人可以相应地向其支付较多的信托所得;反之,当受益人在某一纳税年度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时,受托人可以选择向其支付较少的信托所得或者干脆不支付。
3.跨国纳税人结合运用离岸信托与离岸公司,为从事投资避税
案例一:以一案例说明:在岸国甲国的纳税人A在离岸中心乙同时设立一个信托公司T和一个控股公司H,通过控股公司H从事投资活动,然后把H公司委托给T公司。这样,H公司的股权就合法地归T公司所有,并由T公司管理H公司。而这些公司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委托人兼受益人的甲国居民A。例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就利用该方法将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群岛上,由于巴哈马的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地躲避300万-470万美元的税款。
(二)非税收优势离岸信托除具有上述税收优势外,还具有其他非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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