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业务设立的意义有哪些?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是什么?
(一)个人信托的含义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财产管理和对财产的投资运作目的,将其名下的财产,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
(二)个人信托成立的基本程序
个人信托成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查有关成立人保护人受益人的资料。根据一连串内部的程序,确保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2.委托人需与信托公司、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离讨其意愿并确定相关事项。如,信托目的、受益人的类别等,信托公司的权利及责任,何种资产需要注入信托及何时以何种形式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等。
3.根据以上程序,委托律师行起草及处理信托法律文件。法律顾问所建议的信托架构及文件需经委托人及信托公司详细阅读并认可签字。信托合同及有关文件经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署后信托关系便正式建立。
4.委托人将有关资产正式交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始IE式处理受托资产直至信托合同终止。
(三)个人信托的意义
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受委托人死亡因素的影响,因而对于自然人委托人而言,这类业务为个人理财提供了充分的便利。
第一,个人信托业务规划性强。个人信托业务通过对委托人的各种财产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管理和运作,既能够使委托人的财富能够有效地积累下去,又能够使委托人去世后,其未成年子女、精神病患者亲属或其他需要赡养的亲属的正常生活得以维持,不受影响。
第二,个人信托业务内容弹性大。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操作也能保有一定的控制权,并可以进行个性化调整,因而信托机构为顾客提供的财产管理与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标准化产品有很大不同。
第三,个人信托业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委托人的理财要求。在生前信托中,受托人可以帮助委托人解决理财的后顾之忧;而在身后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可以帮助委托人在身后仍能够实现其生前处置财产的意愿。
个人信托泛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委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个人信托曾经是信托业务发展初期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团体信托业务逐步成为各信托机构的主要业务,个人信托业务的比重明显下降。尽管如此,个人信托业务目前在西方各国的信托业务中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种类。
与西方各国不同的是,我国信托业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状考察,个人信托业务的市场十分狭窄,信托机构般都主要办理团体信托业务。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个人信托业务也会逐步发展起来。
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是信托受益人多数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如委托人的亲属,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信托财产一般都是非生产性的个人财产;信托目的主要是使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能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和保障受益人的正常生活,或以个人营利为目的进行信托业务,如个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的有价证券买卖。
个人作为委托人,利用信托方式处理自己的资财,是建立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以后,与私有财产相关的利益关系随之产生,如维护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使其不断地增值、扩充;或者使私有财产得到有效的利用,所有者个人能充分享受私有财产,获得精神上、物质上的满足,同时,使其他人也能享受私有财产的利益,比如财产所有者的配偶、子女、亲属等。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了,财产所有者很难做到事必躬亲,不得不利用他人的力量,由此便产生了各种财产代为管理制度,信托便是其中之一。
财产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利用受托人的才能、经验、时间,由受托人去处理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使其达到最优的使用效果。这不仅减轻了财产所有者的负担,实现了委托人无法亲自实现的目的,而且也提高了效率,保证了社会的需要,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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