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必要加信托吗?保险金信托1.0、2.0、3.0的真实区别
根据市场多年的发展,保险金信托目前主要有1.0、2.0和3.0三种设立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个案延伸出1.5模式,差别不大,这里就不再赘述。
1、1.0模式
1.0的门槛最低,大多100万保额或者累计100万保费即可设立,通过保险的杠杆,降低了设立门槛,资金要求最低,设立流程简单。适合资金来源清晰,且没有负债、婚姻风险等情况。只是单纯的想要解决身故后可以按照投保人的意愿,分批次,或者按照一定的约定方式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
《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1.0模式的设立,只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在没有发生理赔的时间段里,不会产生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当保单发生赔付时,保险金直接赔付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财产给予信托受益人。
1.0模式只能解决“身后事”,不能解决“身前事”,投保人未变,仅将受益人变成信托公司,现金价值依然属于投保人,做不到完全的隔离,投保人依然可以行使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权益,或可因为无法缴纳续期保费或存在债务问题,又或者提前取用了生存金,导致信托财产存在不确定性或失效。
因此1.0模式并不能解决委托人身前的各种风险,不太适合从事经营企业、容易出现债务的职业等情况。只适合规避子女挥霍,或者未成年无法掌控财产,想分批分时间分人传承的情况。
在纯保险这个范畴里,也有极少数公司和产品可以提供类似1.0的类信托功能,比如中意人寿带有身故责任的长期险种,都可以开通身故保险金的分期领取功能,共设置了三种分期方式:每年持续领取至保险金领取完、分期领取至约定的年龄、约定到了一定年龄开始分期领取,在不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前提下,也可以做到保险金信托1.0的基础功能。
2、2.0模式
2.0是在1.0模式的基础上的升级版本,设立标准高一些,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和受益人均需要变更为信托公司,同时将续期保费一并交给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财产,后续的保费由信托公司直接缴纳。
《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2.0模式也是现在最为主流的设立模式,相比1.0,可以解决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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