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金信托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又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以未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亦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益人(一般为信托公司),再由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面向中高端人群的信保深度合作的类家族信托产品。
二 保险金信托有哪些优点?
1、门槛低、杠杆效果明显:
保险金信托的启动资金是投保时的保费,进入保险金信托时的资金已经由保费变成了保险金,这就是保险杠杆作用的体现。据明月律师了解,中信信托推出的首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两三百万的保费即可设立保额五百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的产品,享受到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功能。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动辄三千万、五千万的设立门槛,保险金信托门槛低、杠杆效果明显的优势不言而喻。
2、具有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巨大功能(譬如灵活性、隔离性)已得到公认,此处不再赘述。保险金信托产品,以信托的功能弥补保险的短板,具备了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譬如在受益人设置方面,保险金信托产品可以把受益人设置为未来出生(但尚未出生)的人,从而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这一点,是保险无法做到的。另外,当保险金成为信托产品后,信托本身的资产、债务隔离功能,在规避信托受益人债务方面又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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